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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條例》3

2008-3-4 12: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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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港口條例》已于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明確了提高港口岸線資源利用率和實行嚴格保護的相關制度,將為海峽西岸港口物流業的發展注入新動力。 
  該條例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明確要求“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3年內按項目總投資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開發建設,因特殊原因3年內投資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應當于期限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續期手續,續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逾期3個月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60%的罰款;逾期6個月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處以項目總投資額20%的罰款;逾期一年未按規定投資建設的,由批準部門依法注銷港口岸線使用許可”。這些規定有利于促進港口碼頭基礎設施建設快速推進,有效避免出現“圈岸不開發”或“工程停滯緩建”等現象。 
  此外,條例明確了福建省港口的基本管理體制以及“港口實行相對集中管理”、“港口岸線從嚴管理”、“港口岸線有償使用”等原則,有利于港口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規范管理以及湄洲灣南北岸港口資源整合,有效提升泉州地區國際物流效率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湄洲灣液體化工主樞紐港和化工物流經濟的迅猛發展,有利于帶動聯合石化、湄洲灣氯堿、福海糧油和華星石化等一大批工業原料和成品“大進大出”的臨港型產業快速集聚,促進造船業、建筑安裝和倉儲業等相關產業發展壯大,進而拉動地方稅收持續大幅增長。 
  據泉州市泉港區地稅局統計,2007年度該區現有的50多家物流企業累計入庫地方稅費1611萬元,今年開春以來前兩個月累計入庫地方稅費335.87萬元,同比增收146.99萬元,增長77.82%。 (王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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