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雖未保價法院照樣判賠
2008-3-29 11:5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收件人沒收到筆記本電腦,物流公司認為貨物未保價,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電腦雖未保價法院照樣判賠
蘇先生委托大連某物流公司將一臺電腦快寄給羅先生,貨物到達后由羅先生所在小區物業公司門崗簽收,但是,羅先生最終沒有收到該電腦。日前,市中院終審判決,物流公司未按運輸約定將電腦交付給羅先生,屬違約應該賠償。
2007年10月17日,大連的蘇先生將一臺惠普筆記本電腦交給大連某物流公司以快寄的方式托運給四川成都的羅先生,物流公司接收貨物時,對貨物驗貨、包裝,進行了托運,該電腦未保價。但是,事后,羅先生沒有收到電腦。蘇先生與物流公司交涉未果,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被告公司未能按約定將貨物送給收件人,違反合同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這臺電腦損失9403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將貨物快寄到四川成都羅先生居住的小區,交給了物業公司的門崗,門崗進行了簽收,因此,按照雙方的運輸合同,完成了運送義務。此外,由于原告的貨物未保價,因此公司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蘇先生將貨物交給被告物流公司時,物流公司進行了驗貨并代為包裝,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對方不保價的后果,現在該貨物沒有交給收件人,雖然沒有保價,但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賠償給原告貨物損失費9403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此案時,某物流公司提出,當時,收件人在電話中指示,將涉案物品放在門崗的物管中心,將運送的貨物由收件人居住小區物業人員代收,這種郵遞方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因此盡到了運送義務,不應賠償。
市中院認為,雙方系貨運運輸民事法律關系,物流公司有義務將電腦安全完好地送給收件人,現在羅先生沒有收到,物流公司又不能提供羅先生或蘇先生授權物業門衛收件的證據,應承擔賠償責任。某物流公司經營范圍是“貨運代辦”,而不是投遞郵件,不屬《郵政法》及實施細則調整范圍。今年3月中旬,市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