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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品出口所面臨的主要包裝法規

2008-3-22 11:0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各國根據自己的需要出臺了不同的包裝法規,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對包裝材料的規定
  發達國家對包裝材料的要求正在向節能低耗、防污染、防病蟲害、高功能方向發展,可回收利用的生態包裝材料是各國研制開發的重點。例如意大利從1991年就開始禁止在其境內使用不能降解的某些塑料雜品袋;德國政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只準使用聚乙烯PE或聚酯腫類可回收使用的包裝材料;美國、新西蘭、菲律賓等國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裝材料;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要求木制包裝必須經過熏蒸、防腐等處理才能入境,否則按要求進行銷毀處理。
  2.對包裝標志、標識的規定
  歐盟一直通過產品包裝、標簽的立法對外國產品的進口設置障礙,它一再重申產品包裝須有環境標志,對食品包裝提出非常具體的要求。比如歐盟要求各國從2002年1月1日起對零售的魚類和水產品包裝上加注品種、產地和捕撈區域等說明標識,并要求在說明標識上標明魚類和水產品是遠洋還是內河捕撈產品,或者人工養殖產品和加工產品,如果是遠洋捕撈產品,還須標明捕撈海域。對于加工食品,法國法律則規定必須在食品包裝的外包裝上用法文印刷準確的產品說明書。歐盟對紡織品等的進口產品還要求加貼生態標簽,目前在歐盟最為流行的生態標簽為OKO—TexStandard100,是紡織品進入歐洲紡織品市場的通行證。cE標志則是工業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
  3.對包裝再循環或再利用的規定
  為了促進包裝物的再循環、再利用,很多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德國在1995年7月規定,包裝回收法定定額為8o%,并要求這個總量的80%一9o%必須再循環處理。同時規定運輸包裝要100%回收,銷售包裝按“誰生產誰回收”、“誰銷售誰回收”的原則,由生產者、銷售者負責回收再利用。丹麥政府則于1997年通過法令,禁止使用易拉罐包裝飲料,規定啤酒和非酒精飲料必須使用可重復使用的包裝;進口不可重復使用包裝的飲料必須交納包裝押金,保證包裝的回收利用。英國規定從2000年起,實現對6o%的工業包裝物和35%的家用包裝物回收再利用。
  4.對產品生產企業征收產品包裝稅費的規定
  若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征稅費;若產品包裝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費;若產品包裝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的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費。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對使用不可再裝容器的產品加征O.02美分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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