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托運行業亟待規范運作
2008-3-2 20:2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烏魯木齊貨運公司(托運部)從上世紀90年代的幾十家發展到如今的400余家,從最初的個體經營,到成立公司,再到發貨和代收貨款,他們為繁榮我市、新疆經濟做出了貢獻。但同時,丟貨和損貨事件時有發生,部分代收貨款無法兌現,商戶對托運公司的誠信產生質疑,行業內部惡性競爭困擾等,使這個行業的發展受到制約……
2月25日,因欠商戶代收貨款數十萬元無法兌現,烏魯木齊市張氏快遞托運有限公司貼出一張“通知停業”后關門走人。
2月28日11時左右,記者再次來到張氏托運公司,看到30余名商戶再次聚集到此,手中仍然拿著用來兌現代收貨款的托運單,12時30分左右,聚集的商戶約有40人,他們將自己手中的托運單大致計算了一下,大概40萬元左右。
一名商戶表示,出事當天50名到場商戶已登記七八十萬元,“這樣算起來,張氏托運至少欠我們100多萬元。”
據了解,托運公司代收貨款無法兌現的情況在首府已不是首次發生。來自烏魯木齊公路運輸市場管理總站的一組數據表明,2007年,烏市運管總站受理并調解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案件351起,其中貨物糾紛271起,271起貨運投訴中,拖欠代收貨款、拒付代收貨款的共71起,占貨運投訴案件的26%。
托運公司為何屢欠代收貨款?首府托運行業還存在哪些問題?相關部門如何看待和整治托運市場?
帶著商戶的這些疑問,從26日至28日,記者走訪了新疆國際商貿城物流中心、新疆華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華興物流中心等托運部集中地;走訪了華凌、商貿城等地的商戶;也走訪了烏魯木齊公路運輸市場管理總站、自治區物流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
□調查
托運雙方無協議代收貨款兌現難
記者走訪中發現,由于發貨商與收貨商之間缺乏信任,所以才出現了發貨商讓托運部幫忙代收貨款的不成文定式。但大多數商戶在與托運公司合作時,只填寫一張貨運單,并沒有代收貨款的相關協議,因此造成代收貨款難以兌現的事情發生。
商戶
“托運部不守信用”
今年64歲,經營酒類生意的徐俊清說,去年他兒子托運貨的代收貨款被一家托運公司卷跑了,“今年我托運又拿不上錢,現在的托運部真的就這么讓人不放心嗎?”
記者隨機調查的商戶中,幾乎每家商戶都與徐俊清老人有同樣的困惑。“如果越來越多的托運部都可以不守信用,而又沒有對他們的相關約束,那我們就真的沒有保障了。”在金良貿易城經營不銹鋼百貨批發的商戶謝細平說。
托運部
代收貨款有苦難言
談到代收貨款,各托運部也表示自己有苦難言,在托運行業經營了13年的天明貨物運輸部負責人于曉梅說,托運部也是冒著風險在幫發貨商代收貨款,遇到收貨商不付貨款的時候還會跑好幾趟。
華凌物流配送中心振祥托運部法人代表趙宇軍說:“哪個托運部不想在客戶中間建立信譽,那些卷走代收貨款的畢竟是少數。”
運管站
物流交易要講誠信
烏市運管總站相關負責人分析,2002年至2007年,前三年總體投訴案件略有增加,后三年總體投訴案件數量大幅上升(見下圖),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經營者服務意識不強、誠信度不夠。
該負責人表示,每一個物流企業都想成為客戶的長期合作伙伴,而貨主在確定合作伙伴時,一定會在那些與其長期合作,能為其提供良好滿意服務的、守信的伙伴。
“可以預計,市場競爭將淘汰那些信譽不好的企業。”該負責人說。
托運貨物不保價丟貨損貨難維權
記者在走訪中還發現,由于托運部和商戶均缺乏為貨物保價的意識,導致貨物丟失或損壞時雙方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矛盾。
商戶
“托運從未保價”
在烏市小西門西部當代經營服裝的陳先生說,去年年底,他在新疆國際商貿城物流中心的西部聯眾托運部托運了一萬多元的羽絨服,托運部把貨物弄丟了,但只賠了100元的托運費。
“他們說我的貨物沒有保價,丟了他們不賠,要是保價了,就會全賠。”陳先生說。
記者發現,大部分貨運票單上有這樣一條內容:“托運貨物要保價,如保價貨物丟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未保價貨物丟失,按運費3~10倍計賠。”
對此,記者采訪了12名商戶,他們均表示,托運前,托運部都不會詢問貨物是否保價,所以自己在意識中也不會想到保價,經營6年飾品的祁宇偉說:“這6年都是這樣托的,我一次都沒保過價。”
托運部
“商戶不要求保價”
對于保價的問題,記者走訪的10家托運部均表示,一般托運的保價是按照托運貨物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來收取的,但是一般都不會問商戶是否保價。
“我們就算收了保價費,到時還要給保險公司交一部分,很麻煩。”天明貨物運輸部負責人于曉梅說,“托運不像郵局,郵局是國有企業,有保障,我們都是私人的托運公司,也沒辦法每家統一都給商戶保價,再說一般商戶也都不要求保價。”
運管站
新托運單范本啟用
烏市運管總站相關負責人說,目前,首府托運行業未完全實行搬運機械化,大部分還是人工搬運,所以,貨損貨擦是允許存在的。對于賠償問題方面,沒有保價的貨物按照托運費的3~10倍賠償丟失貨物是合法的。
該負責人還表示,各貨運企業原來使用的托運單或貨物運輸協議書,基本是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預先擬定,在托運須知,特約事項、協議規則等欄目中均有不符合政策、法規的規定,如果客戶事前不據理力爭,事后只能被動接受。他說,2008年,自治區工商局、自治區運管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貨物托運單》范本的通知。新托運單對相關事項均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明確了丟失損壞貨物的具體賠付標準,要求貨物品類必須填寫清楚具體等。目前,首府各托運站已開始使用此托運單,如托運部拒不使用可向工商局或烏市運管總站舉報(烏市運管總站投訴電話462007)。
□思考
市場準入門檻低惡性競爭留后患
烏市運管總站相關負責人表示,一個貨運站的成立,需要包括場地、資金的驗資報告、人員、車輛等一整套真實合法的資料,管理部門才會給予審批,但市場開放之后,首府托運行業并不像內地一些城市一樣實行交納預備金、指導價和保證金等。
這樣,托運的費用完全由貨運部自身決定,這也是市場經濟規律的體現,眾多的從業者只能在機遇和競爭的雙刃劍下尋找生存的辦法。
自治區物流行業協會副會長陳新民說:“有些人租一間房、擺一張辦公桌、借一兩輛車就成立托運‘公司’。”這樣,資金本來就周轉不開的托運部,一旦接上托運的生意,就開始用客戶的代收貨款周轉。
“等實在周轉不開的時候,也是他該關門的時候了,而那些商戶的代收貨款就沒有辦法兌現了。”陳新民說。
陳新民認為,進入托運行業的門檻較底,各類托運部良莠不齊,部分托運部由于經營不善或者業主經營目的不純等原因,導致托運行業無序的惡性競爭。
□建議
托運部網絡化管理
陳新民也是新疆華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站在一個業內人士的角度來看,某些規模較大的物流中心或者托運部出現被投訴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科學的管理,在人員配置、資金管理上出現了問題。
陳新民說,要想托運行業真正得到整治,除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托運行業的監管力度,提高托運部進入市場的門檻之外,把零散托運部集中到物流中心是關鍵,而物流中心對托運部的管理又是重中之重。
陳新民建議把各個托運部集中起來實行網絡化管理,比如,統一為托運部辦理保險、統一上繳稅款、統一收集商戶的代收貨款,由物流公司向商戶發放;提高托運部相關人員的素質,對托運部也實行獎懲制度,提高其誠信的積極性,“物流中心的存在不要僅僅是租門面和管理衛生。”這樣,再發生代收貨款無法兌現等情況時,也會為職能部門的調查提供方便。
□提醒
●盡量不要委托代收貨款,代收貨款本身是現行托運市場中衍生的金融行為,是法律未禁止而行業管理部門無管理依據的行為,在代收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十分不明確,因而一旦發生問題消費者維權艱難。目前,行業信用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完善,托運部的信用運管部門無法保證。
●托運人應選擇資質齊全、規范、誠信的物流企業,貨物托運前要仔細看清托運單上的欄目要求及約定事項,對需要雙方補充約定的事項,一定要慎重斟酌,詳細、明確。
●仔細填寫托運單,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價格、運輸時間、托運費、保險或保價金額等齊全,簽名、印章清楚。
●價值高的貨物一定要保價。國家“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聲明價格賠償。”《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交、接貨物時,雙方應現場查驗,認可。
●注意保存相關貨運手續及憑證,便于發生問題后討回公道。
●盡量選擇投訴少、信譽好、守合同的托運企業來托運貨物,至于托運部的投訴、信譽,運管站會定期公布在其網站上。(烏市運管總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