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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規劃 完善我國水運市場監管體系

2008-2-19 10:5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編者按:近幾年來,我國水路運輸市場發展迅猛,與此同時,水運市場監管中一些潛在的問題也暴露出來,對水運市場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正值交通部在全國開展水運行業管理規范年活動,對于進一步完善水運市場監管體系是一個契機。針對當前水運市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邀請專家進行剖析,敬請關注。 

    水運市場監管是指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航運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者以及船舶在市場準入、經營資質、交易行為、競爭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近幾年,我國加大了水運法制建設步伐,為水運市場監管提供了依據。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步伐也進一步加快,確立了水運市場行政監管主體,并成立了相關的全國性水運行業社團組織(行業協會)。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以及水運市場發展,水運市場監管中一些潛在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法制不健全,體制不順暢;主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執法有待規范;行業協會自律、輿論與公眾監督作用有待提高等。這些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建設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來解決,水運市場法規體系、體制機制、信息化建設等仍然任重道遠。 
    水運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牽涉到法律法規、體制改革、利益調整等方方面面,是一項長期、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規劃、循序漸進。近期應主要抓好幾項重點工作: 
    ——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完善航運法規體系,特別是要抓住《航運法》、《航道法》、《船舶法》等龍頭法編制的機會,將水運市場監管的相關規定納入龍頭法律,提升市場監管的法律地位,增強市場監管的法律依據。積極推進《國內水路運輸條例》及實施細則的修訂與完善,爭取盡快頒布實施,并抓好配套部門規章的完善。爭取《航運法》能夠在近兩三年出臺。交通部及各省其他配套法規規章制度的編制、修訂應盡早準備,形成能基本適應水運市場監管需要的法律體系。 
    ——水上交通綜合執法體制改革。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精神,大力推行水上交通綜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分析總結浙江、廣東、湖北等省份的實踐經驗,系統開展水上交通綜合執法的研究,確定水上交通綜合執法模式及推廣方案。  
    ——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建議在交通部的指導下,結合各地政府體制改革,初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監管機構體系。爭取各級機構納入國家行政公務員系列編制,明確法律地位,保證執法工作經費需要。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各級水運監管機構應改革、創新監管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和權力,減少審批事項,轉移部分社會可承擔的職能,有利于政府機關的精兵簡政。此外,建立健全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制度。研究制定《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將人員資格作為經營主體市場準入的必備條件。 
    ——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全國水運管理信息系統的二期開發建設應盡快完成應用系統的開發、驗收和推廣;建成全國統一規范的數據接口和數據字典,實現各級水運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各有關省級航運管理機構將企業和船舶等數據報送到交通部,建立全國水運(服務)企業和船舶數據庫,同時開展系統軟件的推廣應用和培訓。 
    結合各地政府部門行政辦公的科學化、信息化、透明化發展需要,“十一五”期間力爭建成自動化辦公系統,實現辦公自動化,各級執法機構之間信息共享。有條件的地區,應開展水運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船舶定位系統、船舶作業視頻系統等水運市場監管所需的信息系統的開發、研究與應用。 
    ——監管評價體系建設。通過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實現對水運市場監管體系運行狀況的監控、評價與檢驗,對監管的績效進行跟蹤、評價與考核。首先應建立起體系運行的長效監督檢查機制,該制度可由各省市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完成。建議研究制訂“水運市場監管評價指標體系”,并爭取早日發布試運行。 
    ——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各級水運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航運業誠信制度建設和誠信行為管理。推進航運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是管理部門轉變工作理念,創新工作思路,探索水路運輸業長效監管方法的一項新舉措。要將資信評估和市場監管有機結合,日常監管信息為資信評估提供依據,評估結果可以確定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兩者相互促進,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誠實經營,培育健康有序的航運市場。 
    認真總結和推廣上海港口管理局與上海航交所的實踐經驗,將水路運輸企業資質信譽評估工作納入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基本框架,認真組織推進航運及輔助業資質信譽評估工作,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研究建立“航運及輔助業資質信譽評估指標體系”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并開發水路運輸企業資信評估軟件系統,加緊組織實施,按照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類型,分步推進,使誠信建設與航運管理有機結合。 
    ——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在完善法律法規、制定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系統考慮將航運管理部門的部分職能轉移給行業自律組織,強化其職責、地位和作用;各層次的行業自律組織要不斷總結交流建設和工作經驗,相互借鑒,明確定位,逐步發揮出協調、自律、服務等多方面的功能。
□鏈接 
水運市場監管體系可劃分為三個子體系 
    水運市場監管體系是一個系統的概念,由若干要素構成,包括監管主體、監管客體、監管體制、監管制度、監管手段等。按照國家“四位一體”市場監管體系的總體要求,水運市場監管體系可劃分為三個子體系,即行政監管體系、行業自律體系與社會監督體系。行政監管體系的主體是行政管理部門,主要為航運管理機構,同時還包括海事、船檢、工商、稅務、公安等其他相關管理部門。行業自律體系,包括行業協會自律和市場主體自律兩個方面,其中行業協會自律監管主體主要是船東協會、船代協會、貨代協會等水運行業協會;市場主體自律即為水運經營者和水運服務經營者的自律。社會監督體系包括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體系,監督主體包括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尤其是廣大運輸消費者等。 
    我國水運市場監管體系應堅持以行政監管為主導的模式,這是由基本國情決定的。行政監管體系是政府開展立法、執法的法律依據、制度環境、方式方法等多層次、多要素的綜合體,主要包括制度體系、組織體系、執行體系、保障體系、信息體系等幾個子系統。行業自律是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和實施約定的規則,對行業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以維護業內秩序,防止惡性競爭,提高行業規范程度。我國不僅強調水運市場微觀主體的個體自律,而且注重通過行業協會對現有水運(服務)企業行為進行規范,提高整個行業的自律性。社會監督是為了在市場各參與方之間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博弈的局面,輿論媒體為群眾參與提供平臺與渠道,而群眾廣泛參與是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的強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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