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快遞資訊

民營快遞公司引發的法律問題

2008-2-19 10: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隨著市場經濟中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各類民營快遞公司紛紛成立,在快遞過程中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引起我們的思考。
   一、民營快遞公司快遞合同的性質 
  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其機構設置和業務活動受《郵政法》調整;卩]政企業的壟斷地位和郵政事業的長遠發展,國家相關部門通常會設置一定的保護政策,如《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非保價郵包,按照郵包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是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國家郵政局《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毀損、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付運費的二倍。但是民營快遞企業在遇到相同情形時,不能直接適用這些規范性文件,相關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 
  二、快遞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 
  民營快遞企業在訂立快遞合同時,通常提供的是可以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的條款往往是仿照EMS條款設計,將國家對國有郵政企業的保護性政策自行納入快遞合同當中,這些格式條款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被告在訂立快遞合同時,明確告知原告賠償限額及保價的相關格式條款內容,原告在明知自身權利義務的情況下選擇不保價,發生貨物毀損、丟失等情形時,應當適用賠償限額的格式條款。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的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賠償限額的格式條款一律無效,快遞過程中毀損、丟失貨物時,快遞公司必須照價賠償。筆者認為,快遞合同中的賠償限額條款屬于限制己方責任的條款,而非免除己方責任的條款,應適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時,在托運人明知權利義務的情況下,自行放棄保險,就應當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將所有的責任轉嫁給快遞公司,由快遞公司全價賠償。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快遞公司在告知托運人賠償限額及保價等格式條款內容時,采用的方式應當是明示的。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