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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進入海關特殊區域產品不征出口關稅

2008-2-19 10:3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財政部昨日宣布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再征收出口關稅。
    其中,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以下簡稱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具體清單見附件),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入(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應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另外,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清單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財政部強調,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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