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順延
2008-2-15 11: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溫州市國家稅務局提醒各出口企業,2008年春節期間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順延,具體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1、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2008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19日止,因此,外貿企業2月份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也依此時間順延。
2、生產企業2008年2月份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22日止。
二、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事項
1、外貿企業已申請延期申報的出口業務,國稅機關核準的延期申報截止日期為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間的,退(免)稅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19日止。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間到期的出口業務,需申請延期申報的,可在2月19日(含19日)前向主管退稅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2、生產企業已申請延期申報的出口業務,國稅機關核準的延期申報截止日期為2008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間的,“免、抵、退”稅申報期限延至2月22日止。
生產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5日期間到期的出口業務,需申請延期申報的,可在2月15日(含15日)前向主管退稅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2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到期的出口業務,必須在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退稅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