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相機丟失 一審只判賠五百
2008-1-24 13:0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法院認定可選擇保價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合法有效。 快遞的相機不翼而飛只剩下存儲卡,寄件人狀告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由于沒有選擇保價遞送,寄件人一審沒有得到全額賠償。
近日,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按《申通快遞詳情單》上“物品運輸途中遺失最高賠償限額為500元”的約定,一審判令廈門申通快遞公司賠償原告500元。
法院認為,雖然《快遞遞送合同》中的可選擇保價及是否保價產生不同后果的條款為格式條款,但并未免除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也沒加重或排除托運人的責任和索賠的主要權利,應認定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