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磨劍十四年
2008-12-2 14: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王佑
商議十多年的燃油稅費改革,是勢必深入的中國能源產業改革標志之一,它關乎國內能源節約政策的實施、財稅體制的延伸、利益再分配以及公平效益
“其實我也不知道現在會怎樣,我們都在等通知。” 11月26日下午,張小姐對《第一財經日報》說。
作為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第四征稽所的一名普通職員,這幾天向她詢問12月是否繼續繳納養路費的人已經很多。
當天下午,張小姐沒有接到任何有關養路費變動的通知。但從媒體的報道中,她已經知悉了養路費將取消的消息。燃油稅費改革所導致的養路費暫停,將可能對她的人生,帶來不可預知的影響。與記者的聊天過程中,不停用手指點擊著面前的電腦屏幕。
商議十多年的燃油稅費改革,是勢必深入的中國能源產業改革標志之一,它關乎國內能源節約政策的實施、財稅體制的延伸、利益再分配以及公平效益等,也必將作為一個轉折性事件,載入中國改革發展的歷史中。
歷經多年變遷
14年前,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就開征燃油稅提出建議。
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下稱《公路法》),首次提出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這也是真正將“燃油稅”的前期概念提上法律議程。
該法還特別強調,征收了燃油附加費,就不能再征收養路費。其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可見,燃油費和養路費只能有一個存在。
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了《公路法》修正草案,并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這貫穿了當時財政部的一個重要改革思路,即費改稅的第一步。
盡管有人稱,草案中提出了燃油稅率汽油1.2元/升、柴油1元/升的建議,但國內并沒有公開這一份草案。
而在財政部1999年的大事記中,清晰地展現了中國政府對于燃油稅開征的積極和明朗的態度。
時任財政部部長項懷誠指出,財政部從1998年開始,今后五年的財政改革重點,放在了費改稅上。第一步,就是車輛和道路的費改稅,擬用燃油稅、車輛購置稅來代替其他各類費用。經過財政部初步的設計,燃油稅是汽油每公斤1.15元,柴油每公斤0.95元。財政部比較了世界各國的稅率認為,這一稅率比較低。“當然,這兩個稅何時出臺,稅率是多少,還要經過全國人大批準后才能算數。”
但是,在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采用“燃油稅”,而是將《公路法》三十六條改為了“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 這一內容可以看出,從燃油稅的誕生日起,中國就沒有打算按照發達國家那樣,將燃油稅作為取代收費公路及橋梁的過路過橋費。
依照《公路法》修正案,“征稅”辦法根據“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決定”,因此,國務院可以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一“征稅”。
在修正案審議通過之后,涉及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的法律程序業已完成。但2001年1月1日,中國先行出臺了車輛購置稅。
首提燃油稅
首次使用“燃油稅”提法,并對外提出燃油稅的有效文件,還是當時出臺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原國家計委、交通部等多個部委以及兩大石油公司制定,但燃油稅因為油價過高而暫時緩行。
實施方案提到:“考慮到當前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燃油稅的出臺時間,將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另行通知。”
此后的7年,我國政府各級領導都對于燃油稅開征給出了“適當時候”、“為期不遠”、“擇機”等表態。但燃油稅的開征情況,必須要取決于幾個條件,在過去幾年中這些條件似乎都沒有成熟,直至今年下半年。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副司長曾曉安在今年7月的一次政府訪談中說,燃油稅改革方案的推出,需要油價相對基本穩定,形成合理的成品油定價機制等。
另外,實施燃油稅可能會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同時會對CPI造成沖擊。
2001年到2008年上半年,國內油價雖有起伏,但總體向上的趨勢讓“燃油稅”很難成行。2001年1月,WTI油價大約在25美元左右,此后呈小波浪形上升。7年來,除在2006年曾出現過從70美元到50美元的回調,國家也一直在考慮開征時間點,但燃油稅繼續擱淺。
這7年中,我國油價也沒有隨國際市場而進行過到位調整,加征燃油稅就會產生更多問題。
所以,最好的時間窗口是,在國際原油價格大幅回落之后,國內成品油價格高出海外同類產品價格;政府就能夠通過下調國內零售成品油價、征收燃油稅并舉的方式,減少國內的成品油油價波動,以便減輕對零售市場和社會的沖擊。
殼牌公司中國區主席林浩光說,即便他在石油業的30多年的經歷,2008年7月之后國際原油價格的深幅回落,他本人也是首次遭遇。所以,此時開征燃油稅并改革定價機制,是最好的時間點。
中石油(11.05,-0.13,-1.16%,吧)集團下屬一家銷售公司的總經理說,如按照目前所流傳的傾向在生產環節上征收燃油稅的話,也應是政府考慮到對減少消費者對油價的敏感性所致。
改革一脈相承
盡管燃油稅多年來始終未能成型,但有一個重要的思路,在2001年的“稅費實施方案”中已加以詮釋。對比今年11月20日發改委的百字通知,我國在燃油稅費的改革上實為一脈相承。
7年前的方案指出,“開征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包括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費用于公路養護、公路運輸管理的收入部分,下同)、航道養護費(包括長江干線、黑龍江和內河,下同)、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和建設方面的部分收費。開征車輛購置稅和燃油稅后,相關收費同時廢止。”
而發改委那則引發社會大討論的百字通知,只是將7年前方案中的“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和城市道路維護和建設方面的部分收費”這一內容,沒有放入。
燃油稅實行后,人們的憂慮之一,是擔心地方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分配如何更為合理。原因是,之前養路費列入地方政府收入,管理單位是公路交管部門;開征之后,這部分資金將會劃入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的范疇。
但在2001年的文件中,也已對燃油稅的收入分配問題做了很詳細的闡述。
文件明確,地方分享占60%,中央占40%。對軍隊、武警部隊、鐵路、國家儲備、農墾(包括兵團)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稅以及由海關征收的燃油稅全部作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稅收入仍然為地方。
也就是說,除上述提到的機構和部門等燃油稅收入之外的政府、企事業單位稅收,依然劃歸為地方。
盡快出臺配套措施
而因燃油稅是一種倡導節約能源的初衷,即用多少油繳多少稅,因此會對部分消費者和非公路用油者產生不公平。
但解決方式,政府也提出,燃油稅將會作為補償城市公交支出、城市輪渡、鐵路機車、地方所屬的煤炭、冶金、農業田間作業用油等的,同時也將補償近海、內河、大型湖泊漁業捕撈用油等因征收燃油稅增加的支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在2007年就對媒體表示,國家將進一步落實燃油稅費改革的配套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與燃油稅相關的法規文件,包括燃油稅暫行條例草案、燃油稅征收管理辦法草案、中央對地方燃油稅轉移支付方案、燃油稅交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
未來,對于國內養路費及相關單位的富余人員,政府將會進行適當的安排。11月25日的交通運輸部例行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表示,就燃油稅改革后交通部門的人員安置,已做系統的研究,正向國務院上報。媒體報道稱,少部分工作人員可能會到稅務部門工作,而大多數人將在交通系統內部消化。
上海的養路費第四征稽所,繁忙如常。11月26日,國務院審議成品油價格機制和燃油稅費改革,決定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因此,張小姐和她的同事們還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