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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1類產品明年實現全部憑標識條碼銷售

2008-12-17 19:0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從明年起,買藥品和兒童玩具等商品時,消費者通過觀察外包裝就能鑒別優劣,因為這些商品即將統一貼上條碼。浙江省政府明確要求生產食品、藥品等11類產品的企業2009年全部實現使用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統一商品標識,即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購買的商品外包裝上看到的條形數字碼。 

    浙江省政府重新公布實施的《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和物流單元管理時使用商品條碼;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須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這些產品包括:生產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藥品和醫療器械。 

    其中,生產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等9類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8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生產藥品、醫療器械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必須在2009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等部門應當利用商品條碼,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上述11類預包裝產品,逐步實施產品質量責任跟蹤和追溯。 

    浙江省政府指出,經銷企業不得以商標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阻礙商品條碼的推廣使用。否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標注合格商品代碼的,銷售企業要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或使用店內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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