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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報關員備考精品講義

2008-12-15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第十九講 特定減免稅貨物
(第三章第五節)

  大綱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內容: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概念(含義、特征、范圍);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規定);
  特定減免稅貨物解除海關監管(自動解除與申請解除、期滿解除余期內解除)
  一、概述
  (一)含義
  ――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準予減免稅進口,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
  特定地區――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在這一特別限定的區域內使用。
  特定企業――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由這些專門規定的企業使用。
  特定用途――國家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用途。
  (二)特征
  1.特定條件下減免進口關稅:進口時減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不減免進口環節消費稅;
  2.進口申報應當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特定減免稅貨物是實際進口貨物;
  3.進口后在特定的海關期限內接受海關監管:在規定的期限,使用于規定的地區、企業和用途。
  A.船舶、飛機,8年
  B.機動車輛,6年
  C.其他貨物,5年
  (三)范圍
  1、特定地區減免稅貨物;(見下表)
  2、特定企業減免稅貨物;例如外資企業、港、澳、臺及華僑投資企業.
  3、特定用途減免稅貨物。例如科研機構及學校進口的專用科研用品;殘疾人專用品及殘疾人組織和單位進口的貨物;國家重點項目進口貨物,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建設進口設備等。
  各個特定地區減免稅貨物列表

特殊區域

特定減免稅貨物(均從境外進口的)

出口加工區(及珠海園區)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所需設備、物資,除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以外;

保稅物流園區

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
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園區行政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除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外。

保稅區(填寫進口報關單)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
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
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除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以外

保稅港區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
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除自用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以外。

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

屬于物流中心企業進口自用的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等以及物流中心開展綜合物流服務所需進口的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按進口貨物辦理,不屬于特定減免稅貨物。

  (四)管理
  1.特定減免稅貨物一般應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涉及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交驗有關許可證件。
  2.特定減免稅進口設備可以在兩個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之間結轉。結轉手續應當分別向企業主管海關辦理。
  二、程序    
   減免稅申請------------進口報關----------申請解除監管
  (一)減免稅申請
  分減免稅備案和減免稅證明申領,均向其主管海關辦理
  1.特定地區
  (1)備案登記

  (2)“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申領
  保稅區:特定減免稅設備進口前,提交(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發票、裝箱單)主管海關核準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出口加工區(及其他特殊監管區域):特定減免稅設備進口前,提交發票、裝箱單主管海關在企業設備電子賬冊中登記,不核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特定企業
  (1)備案登記

  (2)“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申領

  3.特定用途
  (1)國內投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2)利用外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3)科教用品減免稅進口申請

  (4)殘疾人專用品減免稅申請
  殘疾人進口――提交民政部批準文件――主管海關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民政部門或殘聯進口――提交“證明函”――主管直屬海關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4.“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使用
  (1)有效期6個月,特殊情況經申請可延長6個月
  (2)實行“一證一批”、“一證一關”,若要分批次,則要分別申領征免稅證明
  (二)進出口報關
  進口報關程序與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基本相同,不同之處:
  1.進口報關時,除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外,應提交“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特殊監管區域中保稅區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其他區域填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3.報關單“備案號”欄內,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的12位編號
  (三)申請解除監管
  特定減免稅貨物在海關監管期滿后,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納稅義務人需要開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海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發“解除監管證明”。
  1.監管期滿申請解除監管
  原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申請解除監管→審核簽發“減免稅進口貨物解除監管證明” 結關
  2.監管期內申請解除監管(為了國內銷售、轉讓、放棄、或退運境外)
  (1)銷售、轉讓→辦理納稅手續→海關(按使用的時間)征稅后簽發“解除監管證明書”→可以銷售、轉讓;
  (2)轉讓給同樣享受優惠的企業,接受方應先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結轉;
  雙方企業分別向各自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貨物的監管年限不扣除已經使用的時間。
  (3)退運出境的→辦理出境手續→海關監管下出境 →企業持報關單及其他單證申請解除監管;
  (4)放棄貨物→ 海關核準放棄后,將貨物拍賣,所得款上繳國庫,憑以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5)企業破產清算中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先申請→征稅→解除監管→進入破產清算,變賣、拍賣程序
  3.保稅區內企業免稅進口貨物申請解除監管:
  申請 →照章征稅、提交許可證件→解除監管
  本講應掌握的知識點:
  1、 什么是特定減免稅貨物?特征有哪些?
  2、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是幾年和管理要點是什么?
  3、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報關程序分哪幾步?
  4、 特定地區指什么地區,減免稅申請的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5、 特定企業指什么企業,減免稅申請的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6、 特定用途指哪些用途,減免稅申請的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7、 征免稅證明的使用規定有哪些?
  8、 監管期限內申請解除監管的各種情況應分別辦理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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