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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連發兩通知 “兩法合并”優惠明確

2008-1-2 13:3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在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付諸實施的前夜,諸多令人關注的細節次第揭開。
  2007年12月29日,國務院連發兩份通知,明確了外企最為關心的5年過渡期間優惠政策的安排,以及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新設高新企業仍可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
  名為《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原享受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對于享受24%優惠稅率的企業,在今年一步到位過渡到25%的稅率。
  上述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上述安排并未超出市場人士的預期。美國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的一位稅務合伙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之所以必須趕在去年底出臺,是因為很多外資企業必須在年初作出一年的稅收籌劃。
  除了外企的過渡優惠政策安排之外,國務院還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了明確。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決定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12月29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中明確,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通知規定,對于經濟特區內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冊成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述區域內取得的所得,實施“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即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同時在上述地區以外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上述區域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特別規定,上述享受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旦由于復查或者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將停止享受優惠政策,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對于企業普遍關注的對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通知仍未給出明確的規定。
  通知表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符合三個標準,即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九十三條對企業研發費用比例、科研人員比例的規定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仍未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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