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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行規”規范服務

2008-11-5 11: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報記者 洪厚興
    經常托運物品的人對這樣的情況一定不陌生:如果托運價值1萬元的物品,托運費是100元,當托運物品在運送過程中遭到損壞或遺失時,托運方往往只賠償300~2000元。托運方對這樣的賠償還會有理有據:根據行規,托運物品損壞或丟失,一般只按托運費的3~20倍進行賠償。
    目前,由于經營不規范,托運物品損壞或遺失時有發生。這種顯失公平的賠償 “行規”隨之帶來的便是大量的糾紛。
    湖北武漢硚口工商分局近日出臺的該市首份專門針對物流托運行業的規范合同——《汽車貨物運輸憑證(合同)》就是針對這一情況制定的。據了解,該合同于11月1日開始試行。這份規范合同規定,托運企業如果 “運輸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按實際損失賠償托運人”、 “由于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承運方按貨物總價值的×%償付違約金”。
●存在已久的 “行規”
    “這里所謂的 ‘行規’,主要發生在以公路貨運為主的企業或者貨運代理企業中,實際上是這些企業從自身角度出發采取的單方責任限制措施,進而演變成行業內相當部分企業規避風險時考慮的方式。此類 ‘行規’屬于法律理論中 ‘自力救濟’范疇。通俗地講,是指窮盡司法機關、執法機關、行業組織等保護措施后,合法利益依然得不到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對于目前物流業廣泛存在的這一行規,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這樣看待。
    對于物流業該行規的由來,關鍵指出: “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有三:首先是企業管理人員對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和具體規定不了解、不熟悉和不重視,存有僥幸心理;其次是缺乏風險轉移機制和有效辦法,比如由于種種原因難以或不愿去投保;最后是相關企業或其所在行業相關機構,對該行業是否需要引入責任限制的機制以及如何制定責任限制規則還缺乏研究成果和一致的意見,這也使得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或國家標準中找不到相應的依據。而事實上,這種責任限制,在海運、空運、水運、郵政、鐵路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是可以找到具體規定的,公路貨運企業基于尋求一種類似的方式來保護既得利益,就出現了這種 ‘移花接木’式的所謂 ‘行規’。”
    據了解,在目前的公路貨運中,這種 “行規”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全行業約定俗成的商業慣例,更沒有在簽訂合同前與對方達成一致。正因為如此,一旦托運貨物發生損壞或遺失,由此產生的糾紛通常難以得到合理解決。 “在一般情況下,由于該行規不具有合法性,在進入訴訟程序時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表示。
●規范合同的出臺
    武漢市的漢正街,是該市的貨運托運企業主要聚集地之一。規模、信譽各異的托運企業 “魚龍混雜”,因貨物托運產生的糾紛也在日益增多。
    “我們局每年都能接到大量的貨物托運類的投訴,這其中絕大多數是有關價格賠償問題的。”武漢硚口工商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稱, “而這產生的根源就是物流業中存在的 ‘按照運價的3~20倍賠償’的不成文行規。由于賠償額遠遠低于客戶實際損失,所以此類糾紛經常發生。”
    如今,隨著物流業的快速發展,該市因這一行規導致的糾紛呈現出愈演愈烈的態勢。
    “現在,武漢的物流業發展非常迅速,一些小公司就開始渾水摸魚,有的公司甚至只有兩三個人,運輸車輛和托運技能都達不到要求,很容易造成物品損害和丟失。之后,這些公司大都選擇按行規賠償,甚至出現了有的托運公司故意弄丟物品,低價賠償從中牟利的情形。”該負責人說。
    據該市12315投訴中心統計,2006年該中心接到托運類投訴321件,2007年上升到374件,而今年1~8月便已接到此類投訴477件。
    “投訴數量的逐年增加,引起了我們的警惕。由于此前一直難以實行有效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大多都是接到投訴后,對涉案的企業進行調查處理,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整個行業的問題。我們就制定了 《汽車貨物運輸憑證(合同)》,然后向所轄范圍內的托運企業推廣,希望能夠破除行規,更好地解決托運業中存在此類問題。”該負責人表示, “現在這份合同已經得到市工商局的批準,從11月1日開始,正式在托運企業中試行,合同文本已經部分發給了托運企業。”
●“行規”能否打破
目前,在物流業,貨物托運合同的具體條款都是由托運企業單方面制定,這種單方面減輕責任的 “行規”,顯然具有明顯的不平等、不誠信、不公平的特征,不僅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對物流企業的成長、行業的發展同樣不利。
    “因為這樣的 ‘行規’沒有法律依據,消費群體必然會產生物流行業企業管理水平不高,遇到問題就采取回避,甚至只顧自身利益的做法,是不誠信、不安全的合理想法。一個發展中的行業如果面臨消費群體普遍不信任的時候,也將是最危險的時候。”談及 “行規”的危害,關鍵對記者稱。
    對于 “行規”的弊端,相關部門顯然早已發覺。此次武漢市硚口工商分局轄區內的托運合同由企業單方面制定,改為由政府相關部門來制定就是一個信號。那么,硚口工商分局的此份 《汽車貨物運輸憑證(合同)》能否打破 “行規”,規范轄區內物流業的發展?
    “在制定該合同的時候,我們已經調查過托運企業的意見,他們對此合同大都表示贊同。其實,不少物流企業還是把信譽看得很重的,此前這些企業由于賠償沒讓消費者滿意,導致聲譽受損,以致營業額明顯下降。而一些大的托運企業更希望看到這樣規范合同的出臺,由于大的托運企業經營管理相對規范,發生托運物品損壞或丟失的可能性更小,該合同全面實行后,他們能夠獲得更多的競爭優勢。基于此,該合同在推廣方面不會遇到太大問題,從長遠來看,該合同的出臺對貨運發展也是十分有利的。”硚口工商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該合同屬于選擇性適用,無強制適用的效力,所以很難從根本上解決行規問題。” 關鍵對該合同能夠從根本上破除行規表示懷疑, “不過,該合同的出臺仍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行業自律應該是一個行業是否能夠良性發展的非常重要的問題,不能讓這種自力救濟式的行規盛行其道。企業或者企業形成的行業組織應積極開展調查和研究,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合理的訴求,該立法的立法,該立標準的立標準,應盡快結束這樣的狀態。硚口工商分局出臺合同的做法,充分體現了政府部門加強了對該行業的監督管理,這對于全國其他地區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關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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