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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載”五不同

2008-11-15 1:5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法律和法規根據不同:超載一詞來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一詞來源于《公路法》。 
  2.依據的技術參數標準不同:定車輛是否超載的技術參數標準是依據車輛出廠時的安全裝載能力確定的,而判定車輛是否超限的技術參數是依據公路的設計承受能力為標準確定的。
  3.客體物不同:超載運輸既有貨物超載,同時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運輸只是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運輸規定。
  4.執法主體不同:查處超載運輸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超限運輸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
  5.法律責任不同:超載運輸只負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可處以罰款、警告和吊扣駕駛證;超限運輸除罰款外,造成公路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限運輸有行政法和民事法上的雙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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