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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撤銷合同期未到怎么補償?

2008-11-13 11:3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網友yangsun的困惑: 

    我在一家合資企業辦事處工作,公司總部在北京,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今年2月公司給我寄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之前1月23日口頭告知過此事,理由是辦事處要撤銷,辦事處行政人員將不設此崗,因此就直接關系到我一個人(我此前是從事此崗位的)。公司對我的承諾是到5月9日合同到期之前,不要求我上班,工資和福利到5月份。并且只補償我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可是我查工資后,發現從3月從開始,只發了基本工資,獎金給扣了!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每工作滿一年就可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公司肯定是按照2008年開始計算我的工作年限,不滿半年那只補償我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請問:1、公司這種行為算是解除勞動合同嗎?2、如果是,其所謂的半個月經濟補償金符合新勞動合同法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根據您的描述,我的問題是,首先你應當根據單位發給你的通知,先搞清楚單位通知的內容是與是終止合同不再續簽還是解除合同?這是我們解除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根據你的描述,有兩種可能:可能因為公司承諾在5月9日合同到期之前,不要求您上班,工資和福利照發到5月9日,我認為這意思是到5月9日終止,并且給您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這樣的話,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第二種可能是,由于崗位撤銷單位,要求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如果你也同意的話就構成了“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協商解除的,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規定的支付補償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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