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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報道:海關規范重大技術裝備整機進口免稅政策

2008-10-14 10:1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海關總署日前發布2008年第6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重大技術裝備整機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事宜及有關重大技術裝備整機對應的稅則號列等相關事項,并規定從9月15日起按本公告執行。 
  自2007年7月起,海關總署陸續發布了一系列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海關此次發布公告意在保證統一、規范執行相關政策。 
  公告稱,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中對重大技術裝備整機進口免稅政策的調整,適用于所有國內投資和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和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設備。其中,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 
  同時,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5號公告中涉及進口免稅政策調整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的稅則號列以此次公告為準。如遇到因年度稅則稅目調整,導致實施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有關公告以及本公告附件所列的設備名稱與其對應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以設備名稱為相關政策執行依據。 
  公告還明確,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中,有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和第24號公告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已出具的有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仍然有效。 
  此外,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進口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一律不予受理。但此前已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已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卻不得延期。 
  同樣,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和第30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應按本公告規定予以照章征稅;對申請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增加商品項變更的,海關一律不予受理;對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的,仍按現行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8年第29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按該公告的規定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仍然采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在進行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時,其“征免方式”應填寫“特案”。 
  又訊 海關總署日前發布2008年第65號公告稱,根據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稅目調整情況,經商財政部,對此前下發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稅號對照表》、《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餐料)稅號對照表》中的商品稅則號列進行調整。 
  公告指出,《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和經國務院批準一律停止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20種商品的稅則號列,自9月10日起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9月10日以前海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本次調整前的稅則號列已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尚在有效期內的,允許繼續使用,但不得延期。貨物已經征稅或免稅進口的,稅款不予調整。 
  公告同時明確,對今后由于《稅則》稅目調整而造成有關目錄中列名商品的稅則號列與該商品當年應當適用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情況,進口有關目錄中的商品,其稅則號列應當按照當年版《稅則》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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