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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萬元貨物丟失 快遞公司只賠兩倍運費796元

2008-10-11 13:1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4.5萬元貨物運丟了只賠兩倍的運費796元?快遞公司說沒保價只能賠這么多。貨主卻認為,貨運丟了應按實際貨款賠償。那么,貨物丟失,到底該按運費賠償還是按實際價值賠償?昨天,金水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貨主:4.5萬元汴繡丟了只賠兩倍運費 
  去年7月27日,郭先生委托鄭州市鄭圓快遞有限公司(簡稱鄭圓快遞),將20幅價值4.5萬元的汴繡從鄭州送達廣東中山市。“我們之前已經合作過好幾次。”郭先生說,這次鄭圓快遞是專門從自己買汴繡的店里提的貨。但直到去年8月底,貨物仍未送到指定地點。郭先生打電話催問,鄭圓快遞說“找找”,可最后答復說物品已丟失。 
  隨后,郭先生多次找到鄭圓快遞交涉無果。郭先生認為,鄭圓快遞丟了他的4.5萬元的貨物,就應按實際貨款損失賠償。 
  快遞公司:沒保價,只賠兩倍運費796元 
  “他發貨時,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寄的是啥東西,他沒有保價,我們只能按運費的兩倍賠償他796元。”法庭上,鄭圓快遞的網絡經理孔先生說,現在客戶交寄的物品種類繁多,他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對客戶發的每一件貨物都進行辨別、確認、估價。這就要求客戶在交寄物品時要對貴重貨物進行保價,否則,不管是貴重物品還是一般物品,公司都按照普通貨物計重收費。 
  孔先生說,“快遞須知條款”中寫得很清楚:假如貨主不認可的話,可另找快遞公司發貨。“郭先生將物品交寄給我們,也交了運費,實際上是認可了我們的‘快遞須知條款’。” 
  孔先生對郭先生提供的證據證明交寄的物品為汴繡及4.5萬元的價格也有異議。根據《郵政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保價的郵件丟失都是限額賠償。其中國家郵政局《國內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毀損、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付的運費的兩倍。 
  爭議:貨物丟失到底該如何賠償 
  “我們簽訂的就是這張速遞詳情單,只有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然后就是運費的數額。哪有保價的字眼,更別提他們提醒我要運的貨物要不要保價。而實際上,這些起碼的提醒都是快遞公司的義務。”郭先生指著鄭圓快遞的速遞詳情單說。郭先生認為,他交了運費,把貨物打包交給了快遞公司,“我們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就已成立,我們屬于運輸合同糾紛,而非適用郵政法進行處理”。 
  而《合同法》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沒保價按運費還是按實際貨款,爭議很大。近期二七法院和市中院都審理了類似的案子,最后貨主都按實際貨款的損失得到了賠償。本案沒有當庭判決。 
  律師:大多托運公司的協議對托運方不公平 
  大多律師都認為,現在很多托運公司與貨主簽訂的協議或運貨單上,常見的字眼是“如不參加保價出現貨損、貨差,由托運人自負”,這是托運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對托運方是不公平的。 
  “托運公司應把郵遞的物品分為兩類,一般性的物品和特殊的物品。”鄭州大學法學院王紅建說,一般性的郵遞物品,即不考慮其特定價值的物品,只需確定郵件的重量即可。特殊郵遞的物品,即需考慮其價值的物品,如果寄件人認為一般物品的賠償標準不足以相當其郵件的價值,需要按照其物品的特定價值賠償,那么郵局或托運公司就會按照寄件人主張的價格收費。如果遺失則按照其特定價值賠償。 線索提供 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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