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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貨代提單

2007-9-17 18: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目前我國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越來越大,而且收貨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貨代的多,這并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為什么比例越來越大?出口商如何應對? 出口做FOB為何呈上升趨勢?   八十年代,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行的是國家統制政策,除少數三資企業外,外貿經營權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級的專業外貿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擴大到市、縣級外貿公司和重點生產企業。當時我國的航運市場還沒有對外開放,中遠開航的遠洋干線船遠不能適應對外運輸的需要,大量出口貨物必須通過香港中轉。國家為保護國輪和保險業的發展,提出了出口做CIF、進口做FOB,這成為當時對外貿易洽談運輸條款的準則。但也由于出口貨物沿途中轉環節多,往往提供給買方的二程船信息不準確,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戶防止我方預借提單、倒簽提單,也有堅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不過其占有率僅不過是幾個百分點。
  自九十年代我國對外開放航運市場以來,各外資班輪公司紛紛搶灘中國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別是上海港。外資船公司的進入,為國外買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條件。同時三資企業的蓬勃發展,國家賦予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的進出口經營權,我國已不再是專業外貿公司一統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經貿的格局。加之國際貿易也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出口做CIF除國有企業有一定的傳統影響外,其他企業是隨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貨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隨著境外船公司進軍中國航運市場,境外貨運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貨代的活躍,使我國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貨量急劇上升,加之1997年以來班輪公司屢屢漲價,漲價次數頻,漲價幅度大,漲價通知急都是歷史上罕見,使原來略有盈利的運費支出變為無利甚至反虧,部分外資業務人員為規避運價風險,主動做FOB。因此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飚升,有些外資企業幾乎達到80%以上,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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