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1
2007-9-13 21:2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汽車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以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維護正常的道路貨物運輸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搬運裝卸、汽車貨物運輸服務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汽車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貨物聯運的適用本規則。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從事貨物運輸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二)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貨人,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四)貨物運輸代辦人(以下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物并分別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五)站場經營人,是指在站、場范圍內從事貨物倉儲、堆存、包裝、搬運裝卸等業務的經營者。
(六)運輸期限,是由承托雙方共同約定的貨物起運、到達目的地的具體時間。未約定運輸期限的,從起運日起,按200米為1日運距,用運輸里程除每日運距,計算運輸期限。
(七)承運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本條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托運人就貨物在裝車前和卸車后對承擔的責任達成的協議。(八)搬運裝卸,是指貨物運輸起訖兩端利用人力或機械將貨物裝上、卸下車輛,并搬運到一定位置的作業。人力搬運距離不超過200米,機械搬運不超過400米(站、場作業區內貨物搬運除外)。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一節 承運人、托運人與運輸車輛
第四條 承運人、托運人、貨運代辦人在簽訂和履行汽車貨物運輸合同時,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的運輸法規、行政規章。
第五條 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
第六條 承運特種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
第二節 運輸類別
第七條 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計費重量3 噸及以下的,為零擔貨物運輸。
第八條 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計費重量3 噸以上,或不足3 噸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汽車運輸的,為整批貨物運輸。
第九條 因貨物的體積、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專用汽車運輸的,為大型特殊笨重物體運輸。
第十條 采用集裝箱為容器,使用汽車運輸的,為集裝箱汽車運輸。
第十一條 在規定的距離和時間內將貨物運達目的地的,為快件貨物運輸;應托運人要求,采取即托即運的,為特快件貨物運輸。
第十二條 承運《危險貨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險貨物性質的新產品,為危險貨物汽車運輸。
第十三條 采用裝有出租營業標志的小型貨運汽車,供貨主臨時雇用,并按時間、里程和規定費率收取運輸費用的,為出租汽車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