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措施包括:在確保通航安全的情況下,電煤運輸船舶“優先通行”;建立電煤運輸船舶進出港口簽證“綠色通道”,優先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準許運煤船舶進出口簽證在出港前同時辦理,提供電話預約簽證服務,隨到隨簽;對電煤運輸船舶的海事業務實行“一次登輪、集中辦理”;為進出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覆蓋區水域的電煤運輸船舶提供交通組織和助航服務;對于平時安全狀況良好的電煤運輸船舶,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可適當減少檢查項目;對涉嫌違章或發生海事的進口電煤運輸船舶可允許先行卸貨再接受處理;防臺、防汛時,為電煤運輸船舶提供專項服務;對新建、改擴建的煤碼頭,在通航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積極予以支持,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