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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利息稅調減

2007-8-16 10:3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王宇、何雨欣)自8月15日起,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由20%調減為5%。 
    調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 
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息稅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它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息稅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具體組成部分。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開征利息稅。 
    1950年,我國頒布《利息所得稅條例》,規定對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稅。但當時國家實施低工資制度,人們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稅。 
    1980年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但是,針對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對儲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稅規定。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商品零售物價總水平連續幾年出現下降趨勢,儲蓄存款余額則在連續多次降低銀行利息的情況下,依然持續增長。為改變內需不振和居民消費乏力現狀,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恢復征收20%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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