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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規定為保稅區內企業使用外匯提供便利

2007-8-16 10:38: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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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王宇、李延霞)記者15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國家出臺規定以改善海關封閉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匯管理,便利區內企業貿易投資。新規定自10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保稅港、綜合保稅區、跨境工業園區等不同類型保稅監管區域發展迅速,對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促進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產品貿易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為適應保稅監管區域功能進一步拓展和轉型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制定并頒布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對現行適用于不同保稅監管區域的多項外匯管理政策進行整合,對滯后于保稅監管區域發展的政策進行調整。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繼續保持區內外匯管理政策優勢。區內企業與境外從事貨物交易,無需辦理核銷手續。區內企業和境內區外企業交易可以人民幣或者外幣計價結算等。二是統一了部分區內外政策。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購匯與結匯、資本項目投資與對外擔保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方面予以進一步便利,實施與保稅監管區域外同樣的政策。三是適應區內企業交易方式和物流發展的新特點,簡化審核材料要求,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外匯支付可直接到銀行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的發布施行,適應了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的形勢,滿足了企業經營和創新需要,將更加便利區內企業運作并促進保稅監管區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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