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中心的公用設施建設
2007-7-7 10: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在進行配送中心規劃建設的時候,除了要規劃配送中心的作業設施與設備外,也需要對配送中心的公用設施進行規劃。一般來講,配送中心的公用設施包括給排水設施、電力設施、供熱與燃氣設施以及綠化設施等。對公用設施進行規劃,除了考慮配送中心的實際需求外,還要與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市政工程規劃相一致。
(一)給水與排水設施
(1)給水設施
給水設施負責對配送中心生產、生活、消防等所需用水進行供給,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各項工程設施。配送中心給水設施的規劃,應根據配送中心的用水需求和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對給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質及給水工程設施建設的技術經濟條件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對不同水源方案進行比較,做出方案選擇。同時,給水設施規劃要考慮所在區域的給水系統整體規劃,應盡量合理利用城市已建成的給水工程設施。給水設施不應設置在易發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質條件的地區及洪水淹沒和內澇低洼地區,地表水取水構筑物應設置在河岸及河床穩定的地段,工程設施的防洪及排澇等級不應低于所在城市設防的相應等級。配送中心輸配管線在道路中的埋設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的規定。
(2)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負責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配送中心的污水(生活污水、生產廢水)和雨水。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污水和雨水;為使污水排入某一水體或達到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根據水資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應提出保持平衡的對策,包括合理確定產業規模和結構,并應提出水資源保護的措施;而對于配送中心,應更注重考慮水污染的防治,避免它的建設對所在地的環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排水管道工程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68-97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施工單位在施工前首先應熟悉設計文件和施工圖,深入理解設計意圖及要求,在施工中應按圖精心施工,尤其管道的位置及高程是由設計單位經過水力計算,并考慮與其他專業管道平行或交叉要求等因素確定的,施工時應滿足設計及使用要求。施工單位在因設計錯誤、材料代用、施工條件及有關合理化建議等需要變更設計時,應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如果局部變更且不影響工程預算的,由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進行洽商,并做出洽商記錄;如重大變更,還需建設單位的同意,并由設計單位提出正式的變更設計文件。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具體施工時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爆、環境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
水管道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隱蔽工程應經過中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排水管道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核實竣工驗收資料,并進行必要的復驗和外觀檢查,并填寫竣工驗收鑒定書;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文件和技術資料立卷歸檔。
(二)電力設施
電力設施由供電電源、輸配電網等組成,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293-1999)《城市電力規劃規范》進行規劃建設。在配送中心規劃建設的過程中,要求配送中心的電力設施應符合所在城市和地區的電力系統規劃;應充分考慮電力設施的運行噪聲、電磁干擾及廢水、廢氣、廢渣“三廢”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干擾和影響,并應按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電力設施應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滿足防火、防剝、防洪、抗震等安全要求;電力系統應從所在城市全局出發,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環境的綜合效應;電力系統應與道路交通、綠化以及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郵電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相協調。
為配送中心新建或改建的供電設施的建設標準、結構選型,應與城市現代化整體水平相適應;供電設施的規劃選址、選路徑,應充分考慮城市入口、建筑物密度、用地緊張以及城市用電量大、負荷密度高、電能質量和供電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點與要求;新建的供電設施,應根據其所處地段的地形、地貌條件和環境要求,選擇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的結構形式與建筑外形。
為實現配送中心的各項功能,保證物流作業正常(冷庫儲存、機電設備的運行等),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供電系統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電力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052-9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設計和施工,應注意以下幾點:
(1)電力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中斷供電所造成損失或影響的程度進行綜合確定:配送中心內的冷庫、機電設備、通信設施等的中斷供電將造成較大損失,屬于一、二級負荷;配送中心的其他設施設備屬于三級負荷。
(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必須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
(3)供配電系統的設計,除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外,不應按一個電源系統檢修或故障的同時另一電源又發生故障的情況進行設計。
(4)配送中心的供電電壓應根據用電容盆、用電設備特性、供電距離、供電線路的回路數、當地公共電網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來確定。
(三)供熱與燃氣設施
(1)供熱設施
集中供熱設施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包括集中熱源、供熱管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供熱設施在建設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GJJ /T88-2000 /325-2000 )《城鎮供熱系統安全運行技術規程》,同時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供熱設施的熱源應符合:①新裝或移裝的鍋爐必須向當地主管部門登記,經檢查合格獲得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運行;②重新啟用的鍋爐必須按國家現行標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或《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辦理換證手續后方可投入運行;③熱源的操作人員必須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④熱源使用的鍋爐應采用低硫煤,排放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GBL3271)《鍋爐大氣污染無排放標準》的規定。
供熱設施的熱力網運行管理部門應設熱力網平面圖、熱力網運行水壓圖、供熱調節曲線圖表。熱力網運行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他們應熟悉管轄范圍內管道的分布情況、主要設備和附件的現場位置,掌握各種管道、設備及附件等的作用、性能、構造及操作方法。
供熱設施的泵站與熱力站要求基本同上,也要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等圖紙,管理人員也要經過培訓考核。此外,供熱設施的泵站與熱力站的管道應涂有符合規定的顏色和標志,并標明供熱介質的流動方向,安全保護裝置要求更加靈敏、可靠。
供熱設施的用熱單位應向供熱單位提供供熱負荷、用熱性質、用熱方式及用熱參數,提供熱平面圖、系統圖、用熱戶供熱平面位置圖。供熱單位應根據用熱戶的不同用熱需求,適時進行調節,以滿足用熱戶的不同需要;用熱單位應按供熱單位的運行方案、調節方案、事故處理方案、停運方案及管轄范圍,進行管理和局部調節;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熱戶不得私接供熱管道和私自擴大供熱負荷,熱水取暖用戶嚴禁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水,用熱戶不得擅自停熱。
(2)燃氣設施
燃氣供應是公用事業中一項重要設施,燃氣化是我國實現現代化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燃氣系統供應配送中心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由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
配送中心在燃氣供應源選擇時,應考慮以下一些原則:
①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地區燃料資源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氣源選擇方案;
②應充分利用外部氣源,當選擇自建氣源時,必須落實原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等問題;
③根據氣源規模、制氣方式、負荷分布等情況,在可能的條件下,力爭安排兩個以上的氣源。
配送中心在燃氣輸配設施設計時,應考慮以下一些原則:
①燃氣干線管路位置應盡量靠近大型用戶;
②一般避開主要交通干道和繁華街道,以免給施工和運行管理帶來困難;
③管線不準鋪設在建筑物下面,不準與其他管線平行上下重疊;
④配送中心應向供氣單位提供燃氣負荷、用燃氣性質、用燃氣方式及必要的用燃氣參數,提供供氣平面圖、系統圖和用戶供氣平面位置圖。供氣單位應根據配送中心的用氣需求,適時進行調節,以滿足配送中心的需要;配送中心應按供氣單位的運行方案、調節方案、事故處理方案、停運方案及管轄范圍,進行管理和局部調節;未經燃氣供應單位及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未經這些相關部門進行施工監督和驗收,配送中心不得私接供氣管道、私自擴大供氣負荷和擅自啟用未經批準的燃氣輸配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