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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權入股是土地產權私有化改革的試探性敲門

2007-7-4 19:4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兩天,一條消息成為國內媒體追逐的焦點,這就是重慶和成都推出的新政策:農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出資入股。
    重慶市工商局在7月1日頒布有關政策,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在成都市制定的《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中,至少確認了四種流轉方式,分別是轉包、租賃、互換經營和入股。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轟動,是因為它隱含著一種可能——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可能會由此突破。多年來,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國內爭論不休的話題,尤其是在“三農”問題長期難以解決的情況下,是否能讓農民從土地產權改革中獲益,更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這樣規定中國的土地產權:“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關于土地的轉讓和征用,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顯然,按照憲法,中國的土地產權改革不可能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權。這里有必要弄清農村土地產權的意義。所謂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是指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一切關于土地財產的權利的總和,是由各種權利組成的土地權利束。它包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承包經營權等。
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入股,就是土地權利的流轉,同時也是土地產權改革的重要一步。實際上,土地流轉在中國并不是新鮮事,從農村實行承包責任制開始就一直存在。但重慶市進行的承包權入股改革的意義在于,它使得土地產權的改革合法化了,從桌下拿到了桌面上,而且很可能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之下,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私有化改革。
     對于輿論關注的承包經營權入股是否違背國家法律,重慶市有關部門強調,只要做到“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就不會違法,更不會演變成以租代征。有意思的是,重慶市發改委一位官員透露了重慶改革的真實想法:“中國農村土地,向來只有產業效率,沒有交易效益,難以產生資本效益,導致農民不能致富。現在進行的改革,就是通過資本途徑來提高其交易效益。”很顯然,重慶市希望通過在土地產權交易上的突破,最終實現農民致富的目標。
     目前,重慶市的突破性政策還缺乏執行細則的支持,還難以看出農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入股,以及入股之后怎么辦。在我們看來,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其意義絕非只是加快土地流轉這樣簡單。農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能夠入股,那么必然會面臨一個問題:股權能否被交易?對企業而言,對于資本運作而言,股權的交易是天經地義的。如果農民以承包經營權獲得的股權參與交易,那將形成農地在事實上的產權轉移。即使這些土地能夠被嚴格控制不改變土地用途,這也會形成一個幾乎完整的土地私有化過程。
最終分析結論(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從產權改革的角度來看,重慶市推出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改革是極富意義的,它在土地所有制不可能出現根本變化的條件下,進行了一次土地產權私有化改革的試探性敲門。這種改革不應該被阻止,現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人民財富積聚的客觀形勢,已經使得土地產權改革成為一種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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