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給消費者提供的托運憑證中含有“若易碎、易濕物品發生損壞,我司概不負賠償責任”、“本單解釋權歸某快運服務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等不平等格式條款,晉安區一快遞中轉公司近日被晉安區工商局處以行政處罰4000元,并被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晉安區工商局是在受理一起消費者投訴時,發現該快遞中轉公司存在上述“霸王條款”的。晉安區工商執法人員介紹,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使用的條款,不得有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