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域特征和歷史原因,日本和我國農業生產者規模普遍都比較小,農產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發市場完成。作為農產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樞紐,批發市場可以滿足買賣雙方擴大運銷規模和交易空間、節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決小規模農業生產和大市場、大流通之間矛盾的客觀場所。在國際上,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已得到公認,對于在農業生產上與之有很多相似之處的中國來說,其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一、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特點
健全的物流管理體制是保證物流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前提條件。日本經過了近百年的發展,才形成了從農產品生產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論和體制。歸納起來,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支撐
以法律來規范市場建設和管理,培育出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是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取得成功的保障。早在1921年日本就發布了第一部《中央批發市場法》,將中央批發市場的開設、管理、交易等納入了法治軌道,并于1923年開設了日本第一家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批發市場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訂了該法,將《中央批發市場法》改為《批發市場法》,將地方批發市場也納入了法治軌道,進一步確立了以批發市場流通為主的農產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5年修訂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該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市場運行規則。經過幾次修訂的《批發市場法》更加嚴格了交易原則,使交易活動更具公共、公開、公正性,很少發生違法現象。
另外,統一規范的管理體制也保證了行政職能的高效發揮。日本將農產品的生產管理、產后加工、安全衛生、上市運銷、零售消費等生產和流通諸環節的行政管理職能,統一歸口于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國層面上由農林水產省流通局負責農產品的流通行政管理,在省、市級層面上由地方農林行政部門的流通室負責行使職能。
2.有組織化程度極高的農民協會
日本法律規定,中央批發市場必須由政府開辦,但地方批發市場可以由農協、商社等法人團體開辦。農協是組織日本農民進入流通領域的關鍵組織,日本農協是根據1974年國會通過的《農業協同組織法》,由農戶自愿聯合組織起來的群眾經濟組織,是一個擁有強大經濟力量的、遍及全國的民辦官助農民經濟團體。在農產品流通的各環節,如組建批發市場和集配中心,組織物流、商流、信息流及組織結賬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農協一般都建有農產品集貿所,負責本農協成員產品的售種、挑選、包裝或冷藏,然后組織上市。目前,全國農協系統共有集貨所近3000個。此外,農協系統還有全國運輸聯合會,下設眾多運輸組織,充分保證了農產品以高保鮮度迅速運到批發市場。
3.有高效運行的競爭機制
對于批發市場的交易參加者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特別是作為交易主體的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等都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才能進場交易。為了保證競爭適度,每個批發市場對進場的代理批發商、中間批發商的數量都有嚴格限制。在日本,通常每個批發市場內的代理商被控制在2-6人。這些人要靠恪守法規、誠實、有實力、有信譽,才能在市場中站住腳,以贏得生產者的信任,使其可以穩定、多渠道、多品種地獲得委托銷售貨源。另外,在價格的形成上主要采用拍賣制,經批發商或參加買賣者進行激烈的競買,以出價最高者買取某一物品。激烈的競爭使得少數有實力、經營得法的批發商發展成為批發株式會社,有的則在激烈的競爭中被淘汰。
4.有嚴格的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
鮮活農產品的供應,直接關系國民生活的質量與食品安全。日本在這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括:從分級包裝入手,建立農產品產地追溯制度;推行農產品質量認證,建立農產品品牌和信譽;通過加強生產過程管理,實施快速檢測與化學分析檢測結合的一系列檢測手段,確保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職責明確,體系健全,質量檢測體系建設由財政投入。
5.有現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通過采用現代化的電子設備進行拍賣交易,迅速、準確地處理貸款結算。在日本,買賣雙方要把貨款結算業務委托給第三者處理。一般來說,買方在3-7天之內要通過銀行向批發商付款,批發商在1-4天內通過銀行向供貨人付款,從而完成結算過程。
二、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發市場為中心,以城鄉集貿市場,連鎖超市和其他零售網點為基礎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目前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到4500多家,承擔著約70%的商品農產品流通任務。
目前,我國的批發市場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工商局或農民集體興建;另一類是經過政府批準正式建立。國家級的批發市場,較規范但活力不足從而未達到預期的經濟效益,自發形成于市的批發市場,有活力而規范性差,二者都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縱觀日本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歷程,其高效運作主要取決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規體系。因此,借鑒日本成功經驗,筆者認為,應該著力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
1.加快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法規體系建設
要確立以批發市場流通為主的農產品物流地位,規范批發市場的開設、管理與經營制度。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管理規范化程度都比較低,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批發市場法規建設嚴重滯后。由于缺乏市場法規,許多實際問題難以解決。另外,我國現行的市場行政管理體制滯后,有關職能部門責權范圍不明,職能交叉,使得批發市場管理上、政策上不統一、不規范,遇事相互推諉,行政效率低下。
因此,借鑒日本建立批發市場法規體系的經驗,應盡快制定一部中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法,以保證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規范運作,達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發市場作為農產品物流的樞紐作用能夠充分發揮。
2.培育規模化經營的現代批發商,激活農產品批發市場
目前,我國規范化的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都是計劃購銷體制下形成的國營公司或企業,而自發形成于市的批發市場,任何交易主體都能進場交易。真正的中間商或獨立的、自負盈虧的、具有一定規模的批發業者沒有很好地培育起來。未來的農產品批發市場不應該是個體攤位的集合,而應該是批發企業的集合。市場競爭必然走向集中,優勝劣汰的規律首先表現在經營者規模經濟效益上,競爭必將導致許多小規模經營者無法支持而退出市場,批發業最終將是集中與規模經營。因此,一方面政府和批發市場管理者要引導現有經營主體按照現代流通方式轉換經營業態,做大、做優、做強,朝著現代企業方向發展;另一方面,要有計劃地引進大生產商、大批發商、大代理商入場經營,尤其是那些在國際和國內都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品牌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吸引他們入市,通過他們的規范化經營帶動批發市場整體素質的提高。
3.培育農產品流通中介組織,提高農民參與流通的組織化程度
政府積極引導、扶持農產品中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發展,特別是應重視從農業生產者中培育成熟中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通過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農產品中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提高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能力,帶動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上規模。在農民組織起來進入市場的問題上,由于種種限制,始終沒有實質性進展,各地各種農協組織多偏重于農產品生產,真正組織農民進入市場、實現農產品銷售的組織屈指可數。農產品分散地參與市場流通,一方面增加了物流和交易費用,造成規模不經濟;另一方面,農戶之間缺乏整合,大大削弱了其討價還價的能力,難以保護自身利益。當前,國家著力解決“三農”問題,其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農產品批發市場是決定農民收入高低的主要場所。培育農產品流通中介組織,提高農民參與流通的組織化程度,不但有利于農民增收,而且能帶動我國農業的結構性調整,促進農產品流通新模式的建立。日本農協以及美國和歐共體國家銷售合作社的發展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4.積極穩妥地推行拍賣制,健全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拍賣制是國際上規范批發市場價格機制較為普遍運用的方式。日本的中央、地方批發市場都以拍賣制為主。通過買方的競價購買,使價格的形成過程公開透明,能明顯提高信息的集散傳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決策。另外,拍賣能使同一批產品賣出最高價格。買方投標競價在公開場合短時間決策,依據的是經營效率和預期利潤的約束,這既符合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又有利于利潤分割的公平、公開。但是,目前我國批發市場由于交易主體經營規模小、流動性大、數量眾多、交易分散等特點,使得拍賣制的產生與發育受到制約。因此,一方面要催育大型的批發商組織,以擴大交易規模;另一方面要促進委托代理批發貿易的發展,以提高交易的組織化、專業化程度,從而為拍賣制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5.實施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要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建立農產品物流全程監控與可追溯系統,為農產品的生產者、消費者以及農產品監管部門提供一個科學的管理手段和工具。此外,政府應該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主體的資質認證,交易主體承擔保證經營農產品安全無害的義務,如出現問題,取消其經營資質,并按照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建立農產品物流信譽保障體系,實行對農產品供應人、承銷人和零售商的備案、不良記錄通報制度和農產品安全責任連帶制度。通過系統的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手段的實施,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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