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江門海關應陽江某公司申請,對該公司涉嫌出口侵權貨物擬予沒收并給予行政處罰一案舉行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是《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江門海關舉辦的第三場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
當事人于 2007 年 3 月 17 日委托陽江口岸報關行以一般貿易方式向陽江海關申報出口無品牌不銹鋼刀751箱共180240把,從陽江經蛇口出口阿聯酋。經海關查驗,發現上述貨物標有“SOLINGEN”商標,與烏帕塔爾-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區工商會使用的“SOLINGEN”商標雷同。“SOLINGEN”商標權利人認為這種行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于 2007年3月22日向江門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經調查,海關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不銹鋼刀上使用的商標,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烏帕塔爾-索林根-雷姆沙伊德地區工商會“SOLINGEN”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擬做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當事人依權利提出了聽證申請。
聽證會上,江門海關出示了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證據,當事人也充分行使了法律賦予的權利,提出了自己的陳述、申辯意見。
聽證會后,海關將根據聽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重新復核案件,依法對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
江門海關法規處姜處長認為:行政聽證會最重要的兩個目的就是公平和效率。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諧海關、對外樹立行政機關良好執法形象的過程中,行政聽政作為解決爭議的眾多途徑之一,最具有法制化、規范化特點,能夠贏得相對人的信任,增強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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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其目的在于通過聽證進一步明確事實,給予當事人就有關事實發表意見的機會,保障其知情權及申辯權的實現。具有快速高效,簡易便民、不收費用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包括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在內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行政聽政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政的,行政機關應組織聽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政辦法》第2條規定: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政的,海關應當組織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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