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交通資訊

深圳一市民狀告公路局征收養路費

2007-5-24 11:5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務院文件規定,在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該文件表明各地公路局應該繼續征收公路養路費。因此市公路局征收陳某養路費及其滯納金的行為合法。 

車主陳某日前將市公路局告上法庭,訴稱法律規定以征稅來養護公路,而市公路局卻向市民征收養路費,這種行為是一種違法的征收行為,侵害了他的利益。近日,羅湖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市公路局征收陳某養路費行為合法,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養路費是違法征收

  原告陳某稱,他在2005年12月底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車管所注冊登記。因初次購車,不知道機動車需要繳納養路費,直到2006年12月底才知道要繳納養路費一事。2006年12月28日,陳某到市公路局龍崗公路規費征稽所繳納養路費,市公路局告知其需繳納2006年度的養路費1200元及滯納金1200元、繳納2007年度的養路費1000元,共計3400元,他繳納了所有費用。 

  陳某認為,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將《公路法》第三十六條改為依法征稅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以征稅來養護公路,實行多年的養路費征收已被取消。市公路局征收養路費并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違法的行政征收行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他要求羅湖法院確認市公路局征收養路費及滯納金行為違法,并退回他所繳納的3400元。 

  被告:陳某誤解了法律法規 

  市公路局辯稱,該局征收陳某的養路費及滯納金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這些規定至今沒有廢止,仍然有效,該局征收養路費是合法的。陳某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法規的誤解。陳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認為養路費已被取消是對法律條文的割裂,是斷章取義。 

  市公路局稱,國務院2000年10月20日同意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制定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具體做法是,開征燃油稅取代公路養路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等,開征燃油稅后,相關收費同時廢止。在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因此,該局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并由陳某承擔訴訟費。 

  法院:未實施征稅前仍需繳 

  羅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交通部、國家計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除責令補交規定費額外,每逾一日,處以應繳費額1%的滯納金。 

  而《公路法》雖然規定國家以征稅的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國務院尚未規定。針對此問題,國務院專門發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該文件規定,在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征繳。該文件表明各地公路局應該繼續征收公路養路費。法律既然已授權國務院規定實施辦法和步驟,那么在相關實施辦法和步驟出臺之前,各地公路局應該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該案陳某的車輛系2006年1月5日由有關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根據上述規定,陳某自該日起即有義務繳納養路費。但陳某并未按照上述規定按期每月繳納2006年度的養路費,已經違反了規定,公路局作為公路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補交養路費并征收逾期滯納金。市公路局征收陳某養路費及其滯納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征收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標準,征收程序合法。據此,羅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原告陳某已提起上訴。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