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委托快遞的過程中沒有辦理保價手續,價值3萬余元的貨物遺失后,消費者只索賠到2000元。法律人士提醒市民:不辦保價手續的貨物一旦遺失,很難舉證其實際價值,發生糾紛時只好吃“啞巴虧”。
昨天,從閔行區法院獲悉,2006年8月6日,上海興菱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快遞一箱電器到廣東。辦好手續后,該公司當場支付了運費145元,快遞公司開具了發票。不料,運送途中快遞公司將物件遺失。
該公司在向該快遞公司索賠未果后,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遺失貨物的價值3.12萬元。快遞公司稱,應當按照快遞單背面的契約條款來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未保價的最多賠500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被告間以往就有速遞業務往來。在雙方達成的快遞協議中,約定了保價物品按保價金額賠償,保價金額限額2萬元;未保價的,賠償限額500元或在不超過保價金額范圍內的實際價值。此外,涉案快遞單正面也用黑體字注明:“貴重物品務必保價。”
閔行區法院認為,原告未作保價而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遺失物品的價值,無論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均缺乏依據,法院只能在雙方約定的賠償價值范圍內支持托運公司的訴請。現快遞公司愿意賠償2000元,并退還運輸費145元,可予準許。
法官指出,一般的運輸和郵遞方式中,承運人、托運人為降低遺失風險應聲明保價并支付保價費,托運人未聲明保價或簽約保險的,應視為對自己財產權利的放任和處分,一旦發生財產受損的情況,托運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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