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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業務中的物流管理

2007-4-6 20: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隨著企業業務的不斷擴大和國內市場的不斷擴大,特別是中國加入WTO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涉入或將要涉入國際貿易領域。例如,生產制造型企業對進口原材料的購買,經銷商直接代理國外的產品,都使得物流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國際貨運的一些知識,加強對這些業務的管理。雖然許多企業都是進口商(當企業沒有進出口權時)或貨運代理來完成這些業務,但是能對國際貨運業務主動地進行管理,將使得企業對供應鏈的成本和周期時間進行有效地控制。

國際貨運中的不同角色

  在實際業務中,有可能只涉及到其中的部分角色。
 
  發貨人(Shipper)

  進口業務中的發貨人,嚴格地講,即是原材料供應商或企業代理產品的原廠家。有些情況下,發貨人也可能是供應商或廠家在當地的經銷商。而在出口業務中,因為我國的進出口政策,許多企業(特別是內資的國有或民營企業)沒有進出口權而不能自行進出口,國際貨運時的發貨人經常是出口代理商(進出口公司)。有時,進出口業務人員會發現某些運單上的發貨人,既不是供應商或廠家,也不是他們的當地經銷商,而是貨運公司或貨運代理。這主要是在貨運環節產生了主運單和分運單(參見后面有關貨運單證的介紹)所致。這種情況下,主運單上往往顯示的發貨人是貨運代理。

  貨運代理(Forwarder)

  貨運代理是近二、三十年新發展出來的行業。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及貨運業務的日益復雜,和傳統承運人(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業務專注,貨運代理角色的出現,使得整個貨運行業日趨專業。目前我們的大多數業務均是與貨運代理打交道,因此了解貨運代理的業務,將使企業對國際貨運中的成本和時間控制有很大幫助。另外,當前的許多貨運代理也不斷地演變成第三方物流公司。

  貨運代理的主要功能:

   沒有貨代時,承運人(如航空公司)要直接面對眾多的發貨人或收貨人,貨代的存在,能減輕承運人由于直接面對貨主而帶來的繁重工作,從而使得承運人能集中力量從事其核心業務-航運。同樣地,貨代的存在,由于其專業的知識,使得貨主不必再與每家承運人打交道,減輕了貨主的工作量。

   貨代的主要業務,如為貨主(發貨人或收貨人)訂倉、取送貨、追蹤查詢貨物情況、代報關、代商檢、倉儲、包裝、繕制單證、分撥(Break Bulk)等,大大減輕了貨主的業務難度。

   貨代更象一個“經銷商”,具有大量、穩定貨源且一定資質的貨代,能夠取得承運人的代理權(成為Shipping Agent)。具有承運人代理權的貨代,一方面可以在其工作場所適用承運人的運單,另一方面能取得承運人較為優惠的運費價格。

   空運業務或海運集裝箱拼箱業務的貨代也象一個“批發商”。如空運運費的特點,是隨著貨量的增加,單位運費的費率會降低。因而,具有大量、穩定貨源的貨代,往往可以從承運人“批得”較優惠的倉位,再將倉位“零售”給小的貨代或直接賣給貨主。這也使得承運人擁有穩定的貨量和收入。

  九十年代以后,隨著國際貿易和貨運體系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銀行信用證、海關和商業保險體系對貨代運單的認可,使得貨代的地位逐漸提高。對于承運人,貨代被相對地看作是貨主(發貨人或收貨人);對于貨主,貨代被相對地看作是承運人。在中國,對貨代行業控制的較為嚴格,必須經對外經貿部門和航運部門批準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門注冊成為合法的貨代企業。另外,還有一個特殊的情況,即所謂的“一代”、“二代”之分。這在航空貨運代理中尤為突出。“一代”是指那些合法注冊并取得承運人代理權的貨代。而“二代”的情況較為復雜,主要包括合法注冊但沒有取得承運人代理權的貨代、未經過合法注冊或注冊性質為經營其它業務卻從事貨代業務的企業、以及一些國外貨代在華的辦事處。“二代”總是有這樣或那樣的局限,如不能出具運單、貨運或貨代發票等。因此,在接洽業務時,一定要搞清對方的性質。

  承運人代理(Shipping Agent)

  承運人代理主要是替承運人(如船公司、航空公司)在港口安排接泊、裝卸、補給等業務。有時代理承運人簽發運單。承運人代理在海運中較為常見,而在空運中較為少見。有的承運人代理也從事貨代的業務。

  承運人(Carrier)

  承運人主要指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是實施運輸的主體。雖然有的承運人也直接面對貨主,但多數情況貨主已經不直接與其打交道了。

  報關行(Broker)

  雖然各國對進出口貨物的管制政策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各國海關都要求進出口貨物進行申報。有些貨主有自己的報關人員,這時就不需要報關行的介入。許多貨代也有報關資格,也不需要單獨的報關行介入。報關行或貨代的報關服務都需要貨主提供必要的單據,由他們代理在海關進行申報。產生關稅單后,由貨主繳納關稅(在中國還有海關代收的進口貨物增值稅),由貨主自行提貨或由服務機構代為提送貨。一般很少有報關行墊付關稅。有的報關行還提供代為商檢等服務工作。

  收貨人(Consignee)

  運單上所指的收貨人情況上較為復雜。這一點與發貨人的情況有些相似。有時,由于進口管制的原因,最終的收貨人(如代理商)并不體現在運單上。運單上的收貨人往往是進口商,而在“通知人-Notify Party”上顯示的可能才是真實的收貨人。另外,在復雜的貨運情況下,主運單和分運單上所示的收貨人的意義有所不同。分運單上的收貨人往往才是真正的收貨人,而主運單上的收貨人則往往是貨代。國際貨運中的基本單據運單(海運的B/L,Bill of Lading或空運的Airway Bill)無論是海運的提單(B/L,Bill of Lading),還是空運中的空運單(Airway Bill),都是一種業務合同,是承運人(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與貨主簽訂的有關運輸業務(服務)的契約。運單是國際貨運中最重要的基本單證。有些時候,運單(特別是海運提單)可以在資本市場或票據交換市場上抵押或流通。運單上的主要信息包括:收貨人、發貨人、承運人及運輸工具的名稱、航次、運費及付費形式、所運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和包裝狀況等。空運業務中常出現主運單(Master Airway Bill, MAWB)和分運單(House Airway Bill,HAWB)。主運單是承運人(航空公司)出具的運單。在主運單的明顯位置,我們能輕易地發現航空公司的名字和標識。并且,在主運單的上下頁眉處,能清晰地顯示該運單的號碼:XXX-XXXX XXXX。其中,前3位是航空公司的代碼(如999為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代碼),后8位是運單號碼。如果主運單的收貨人顯示的是實際收貨人,則收貨人在貨到后,從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或貨代處取得主運單正本,即可自行報關或委托報關行或貨代代理報關。分運單是貨代或承運代理人出具的運單。分運單所顯示的信息與主運單極為相似,只不過貨代公司的名字和標識替代了航空公司的。并且,除了有主運單號碼外,還顯示了分單號碼(貨代或承運代理人自行編制的)。貨代或承運代理人采用分單,主要出于如下一些考慮:

   隱藏真實運費:當發貨人或貨代不愿意讓收貨人看到真實的運費時,往往通過使用分單,來隱藏真實的運費。收貨人在分單上運費處看到往往是As Agreed。而根據國際空運協會IATA的規定,航空公司出具的主運單上必須明示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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