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申請人韓國三善物流株式會社稱,其與被申請人德爾塔船舶控股有限公司之間于2004年2月20日簽訂一份經修改的“SHELLTIME4”格式定期租船合同,該合同中約定有倫敦仲裁條款。2005年9月9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違反租約,導致其巨大經濟損失為由,在倫敦提交了仲裁申請書,初步索賠340萬美元。
同年11月16日,INCE&CO.英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被申請人對有關仲裁請求提出了抗辯,F該仲裁正在進行過程中,據申請人的最新核實及計算,其在英索賠金額已高達1150萬美元。為確保被申請人全面履行在將來仲裁裁決下對申請人承擔的損失賠償義務。申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寧波海事法院提出仲裁中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同時還向該院提供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出具的限額為三十萬美元的反擔保函。
法院經審查,依法準許申請人的申請,裁定對“愛琴;ⅰ陛営枰钥垩,并簽發了扣船命令及扣船協助執行通知書。針對“愛琴;ⅰ陛唽倥R時過境卸貨,隨時可能離境的急迫情況,寧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法官及法警在當天下午及時驅車前往該輪停泊港口舟山大岙,在邊檢官員的協助下,登船實施扣押。兩名法官用英語與外籍船長就保全情況進行交流,并向其送達了有關法律文書,F海關方面扣押手續亦已辦妥。鑒于本案的特殊性,該院還要求申請人進一步追加提供可靠反擔保,并就有關船舶看管問題作出安排。(注:韓國三善物流株式會社:Samsun Logix Corp of Seoul,Korea,德爾塔船舶控股有限公司:Delta Shipholding Limited of the Marshall Is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