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與航運業最直接相關的,是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可以抵押。業界認為,在建船舶可以抵押對航運業是個利好,對企業融資可起積極、正面的作用。《物權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條還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交通部有關人士表示,這部法律進一步明確了公路等基礎設施的產權地位為國家所有,高速公路中涉及的轉讓是收費經營權的轉讓,而非產權的轉讓。
歷經13年的醞釀和廣泛討論,創造了中國立法史上單部法律草案審議次數最多紀錄的《物權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鏈接:為鼓勵發展航運和切實解決造船所需資金問題,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設立建造中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登記制度的基礎上,相應建立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的制度。比如,依德國法,這種船舶也需進行登記,其法律地位與一般船舶相同,也可設置抵押。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確立,我國《海商法》第14條規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這是以建造中船舶作為船舶抵押合同標的物的法律依據。以建造中船舶為標的設定抵押權而獲得造船所需資金,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