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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

2007-3-12 12: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海事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按合同標的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訂立海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擬定的海事保險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保險人名稱

  二、 被保險人名稱

  三、 保險標的

  四、 保險價值

  五、 保險金額

  六、 保險責任和除處責任

  七、 保險期間

  八、 保險費

  可作如保險標的投保的財產主重有以下幾種:

  一、 船舶

  二、 貨物

  三、 船舶營運收入,包括運費、租金、旅客票款;

  四、 貨物預期利潤

  五、 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

  六、 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

  七、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受到損失的其他財產和產生的責任、費用。

  保險事故的發生后果是難以預計的,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般難以周詳,對未有約定的保險價值,應按如下方式解決:

  一、 船舶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船舶的價值,包括船殼、機器、設備的價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給養、淡水的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

  二、 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票價格或者貿易商品在起運地的實際價值以及運費,保險的總和;

  三、 運費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額保險費的總和;

  四、 其他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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