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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期限

2007-3-12 12:1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基本險采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

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

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后60天。一般附加險

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內,凡已投保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

一切險并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由

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

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

以及由于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原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

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

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

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

險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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