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用汽車運輸的鮮、活貨物,均可投保本保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保險貨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干枯、折斷、腐爛、變質、凍壞、死亡、短少、破損損失,保險人員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暴風、暴雨、雨淋、洪水、雷擊、冰雹、崖崩、泥石流、突發性滑坡或地陷、破壞性地震及汽車發生碰撞、傾覆;
二、在運輸途中被碰撞、擠壓致使包裝、容器破裂;
三、冷藏車的冷藏機呂或隔溫設備發生意外事故;
四、因氣候突然變化,溫度急劇升高或下降,致使車廂內高溫發熱或水氣凝結、冰凍;
五、遭受外為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六、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貨物逾期運到;
七、在裝卸中,發生意外事故;
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搶救、施教或保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直接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
保險責任起迄期: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綱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止。但保險貨物運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提貨通知后二十四小時為限。
第四條 除外責任
保險貨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過失行為或發貨人責任;
二、貨物本身質量的缺陷或處于病、殘狀態下的貨物;
三、飼養或管理不善;
四、未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采用冷藏或貨箱恒溫措施;
五、貨物包裝不善或被保險人(或托運人)、押運人、承運人不遵守國家和運輸主管部門規定;
六、無意外事故運輸延遲;
七、規定的正常途耗及其它不必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五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可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按保險管理機關批準的《國內公路鮮、活貨物運輸保險費率表》的標準計收。
第七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保險人制定的保險費計收標準,一次交清應付的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包括押運人)必須遵守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必要時接受并協且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安全查驗工作。
三、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包括押運人、承諾人)應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救護、以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當地保險公司代查勘,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承保公司。
被保險人(包括押運人)如不履行上述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八條 貨損檢驗及賠償處理
一、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若發現貨物受損,收貨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人民保險公司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貨物,否則承保公司不予受理。
二、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按照保險人要求提供保險單、貨物損失清單及有關證明等單證。
三、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貨價加運雜費計算賠償。如果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
四、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或有關約定,應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承運人或他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償。
五、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六、被保險人從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在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或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九條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時,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促裁機構或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