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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運期限計算及與托運人利益問題

2007-3-1 9:4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有關條文精神,鐵路應當按照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約定的期限或鐵道部規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送到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托運貨物,應該計算鐵路規定的期限,如該期限無法滿足托運人需要(如超過托運人與收貨人約定的交貨期限),則要改變托運方式,如鐵路包裹、快運或航空,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鐵路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l)貨物發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特殊作業時間:

  A、需要中途加冰的貨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B、運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集裝箱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C、一件貨物重量超過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D、整車分卸貨物,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E、準、米軌間直通運輸的整車貨物,另加1日。

  貨物實際運到日數的計算:起算時間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指定裝車日期的,為指定裝車日的次日)起算。終止時間,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卸車完了時止;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貨車調到卸車地點或貨車交接地點時止。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為3日。

  但由于種種原因,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滯留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日數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l)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等)引起的;

  (2)由于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發生換裝、整理所產生的;

  (3)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產生的;

  (4)運輸活動物,由于途中上水所產生的;

  (5)其他非承運人責任發生的。

  國務院和省(市)、自治區政府,對某些品名的貨物的鐵路運輸作了一定的規定,限制其在一定區域內流通運輸,或是某些品名的貨物需憑一定級別政府和地方指定機構出具證明,才準運輸。因此,托運人要明確所托運貨物是否屬于這些限制范圍,如果是屬于這些限制運輸的貨物,應按國務院或地方政府的規定,由上級部門統一歸口向鐵路提出或按規定辦理有關證明文件。

  對物資運輸限制,國務院在《關于物資運輸限制暫行辦法》中作了明確規定,具體項目有:珍貴文物圖書出口、鴉片、海洛英、嗎啡等運輸;罌粟殼運輸;麻醉藥品國內運輸;麻醉藥品出入口限制;金屬礦砂等運輸;五金、電料建筑器材運輸;雜銅運輸;廢鋼運輸;炸藥運輸;糧食運輸;木材運輸;內蒙古自治區物資運輸等。

  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競爭的機會,因此,鐵路在運輸能力允許下,將同省市經委及各廳、局級主管部門協商拓寬政策的措施,托運上述歸口限制物資的單位,托運前先與鐵路部門聯系,可能政策會有所放寬。

  相關鏈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中三方的義務和權利

  鐵道部根據1982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訂了《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如進行貨物包裝、繳付有關證明文件、提供裝車備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運人等),向承運人交何托運的貨物;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在指定購期限和到站,將貨物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貨物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多收運輸費用或運輸違約,托運人有權要求賠償或退款。

  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好、按期運抵到站交收貨人。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輸費用;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給鐵路或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和運輸阻礙,有權按章處理。

  收貨人的義務是在貨物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一切運輸費用;按鐵路規定處理其他末盡事實。因承運人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或運輸違約,有權要求賠償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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