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辦理領取手續。收貨人應在運到期限結束時主動或接到催領通知后按時至到站領取,在領取時須提出領貨憑證,并在貨票丁聯上蓋章或簽字。如領貨憑證未到或丟失,單位應提出本單位的證明文件,個人應提出本人工作證(或戶口證)和服務所在單位(或居住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2)辦理交接驗收,如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蓬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志)有異狀或貨物與運單記載不符,收貨人應即向到站提出異議。收貨人提出異議的即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3)支付運輸費用。托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或由于托運人責任發主的墊款,均由收貨人支付。支付的時間,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應不遲于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時應不遲于卸車完畢次日);由收貨人組織卸車應不遲于貨車調到卸貨地點或車輛交接地點的次日。
。4)搬出貨物,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收貨人應于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或會同收貨人卸車的貨物為卸車的次日)起算,2日內將貨物搬出。超過此期限未將貨物搬出的,對其超過的期間核收貨物暫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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