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鐵路不負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保價物品除外)。2、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3、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從外部又不能觀察發現或無規定安全標志時。4、在行李、包裹中夾帶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63、67條所規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返或夾帶物品的物品。5、托運人自己押運或帶運的物品(因鐵路責任除外)。6、托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它自身的過錯。 行李包裹事故提賠手續
行李、包裹滅失,損壞或超過運到期限30天尚未到達,旅客和托運人、收貨人有權向鐵路提出賠償。
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有效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書,并附下列證件:1、行李、包裹事故記錄;2、行李票或包裹票;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事故賠償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