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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價貨物損失的處理,賠償原則

2007-3-1 9:1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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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價貨物的賠償工作應遵守主動,迅速正確,合理平等的原則,屬承運人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要主動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辦理賠償的最長期限,自車站接受賠償書的次日起到填發“保價貨物賠償通知書”時止,款額在3000元以下的,為10天,款額超過3000元未滿50000元的為20天,5萬元以上的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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