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尹安學、傅漢榮、王雷、陳曉璇、薛江華 報道:“高速公路大修路造成大塞車,原來時速100公里降到了40公里,還按原標準收費,這不合理!”昨天,廣東省政協委員蘇衛國告訴記者,他已建議交通部門在修路期間減免過路費。
蘇衛國說,廣東有條高速公路,要加寬擴建,由原來的雙向四車道變為雙向六車道。2005年開工時,公路經營方在施工段豎起了警示牌稱:因施工需要封閉一個車道,行車速度限制為每小時40公里。“在一年多的施工期里,時速從每小時100公里降到40公里,0.48元\(公里的收費標準為什么一分錢都沒有降呢?”蘇衛國說,這種情況不僅在高速公路上存在,普通收費公路上也比比皆是。
他認為,駕車人與公路經營方是一種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作為消費者花過路費使用公路,他就應該獲得消費者應有的權利。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路差了,車道變少,仍按原價收費,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交易,顯然這種隨意增加公路用戶費用(損害用戶利益)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應予改正。”
蘇衛國委員建議,公路應該在滿足某種服務性能標準下運營,如路面平整度、路面狀況指數、路面抗滑性能指標、行車車道數、行駛速度等,收費標準應該與此掛鉤;如果不能在應有標準下運行,政府管理部門有權干預直至符合相關標準。在運營公路進行擴建、改建、大修等工程需要封閉部分車道而影響通行能力時,應該按照實際通行能力標準變更收費標準,如減少或免除過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