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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貨物運輸權益受損有哪些理賠規定

2007-2-28 18:2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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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賠。收貨人或托運人在接到承運人交給的貨運記錄后,認為是屬于承運人的責任,可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提出賠償要求時,須填制賠償要求書并附貨物運單貨物全部丟失時或票據丟失時為領貨憑證和貨票丙聯、貨運記錄、貨物損失清單和其他證明材料。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有效期限為180日。

2.賠償款額。保價貨物: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最多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貨物損失一部分時,按損失部分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非保價貨物: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100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2000元;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每10公斤最多賠償30元;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賠償限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損失,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貨物的損失,由于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上述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3.事故責任分歧處理。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雙方對事故責任有分歧,應依照下列程序解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申請合同管理機關進行調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提賠人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均必須在收到對方答復的60日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必須在判決書的指定的日期內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決即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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