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根據1982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訂了《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與鐵路承運人確定有關貨物運輸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關系的協議。
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有關要求(如進行貨物包裝、繳付有關證明文件、提供裝車備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運人等),向承運人交何托運的貨物;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在指定購期限和到站,將貨物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貨物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多收運輸費用或運輸違約,托運人有權要求賠償或退款。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好、按期運抵到站交收貨人。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輸費用;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給鐵路或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和運輸阻礙,有權按章處理。
收貨人的義務是在貨物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一切運輸費用;按鐵路規定處理其他末盡事實。因承運人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或運輸違約,有權要求賠償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