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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內容

2007-2-14 16: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當事人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形式。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有下列幾種形式:

  (一)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也可以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還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心,使其依約行事,即使履約中發生糾紛,也便于舉證和分清責任,故書面合同成為合同的一種主要形式。鑒于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有許多好處,故有些國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甚至明文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又稱口頭合同或對話合同,即指當事人之間通過當面談判或通過電話方式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有利于節省時間、簡便行事,對加速成交起著重要作用。但是,因無文字依據,空口無憑,一旦發生爭議,往往造成舉證困難,不易分清責任。這是導致有些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強調必須采取書面合同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其他形式

  這是指上述兩種形式之外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即以行為方式表示接受而訂立的合同。例如,根據當事人之間長期交往中形成的習慣做法,或發盤人在發盤中已經表明受盤人無需發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為作出接受而訂立的合同,均屬此種形式。

  上述訂立合同的三種形式,從總體上來看,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因而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根據需要,酌情作出選擇。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可見,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究竟采用什么形式,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雙方的意愿行事。

  根據國際貿易的一般習慣做法,交易雙方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后,多數情況下還簽訂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利合同的履行。關于書面合同的名稱,并無統一規定,其格式的繁簡也不一致。在我國進出口貿易實踐中,書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確認書(Confirmation)和協議書(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確認書”兩種形式的居多。從法律效力來看,這兩種形式的書面合同沒有區別,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內容的繁簡有所差異,合同又可分為銷售合同(Sa1es Contraci)和購買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賣方草擬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買方草擬提出的合同。確認書是合同的簡化形式,它又分為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買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前者是賣方出具的確認書;后者是買方出具的確認書。

  在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合同或確認書通常一式兩份,由雙方合法代表分別簽字后各執一份,作為合同訂立的證據和履行合同的依據。

  二、合同的基本內容

  書面合同不論采取何種格式,其基本內容通常包括約首、約尾和基本條款三個組成部分。

  (一)約首部分

  約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電報掛號、電傳號碼等項內容。

  (二)基本條款

  這是合同的主體,其中包括品名、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價格、交貨條件、運輸、保險、支付、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項內容。商定合同,主要是就這些基本條款如何規定進行磋商,達成一致意見。

  (三)約尾部分

  約尾部分一般包括訂約日期、訂約地點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等項內容。

  為了提高履約率,在規定合同內容時應考慮周全,力求使合同中的條款明確、具體、嚴密和相互銜接,且與磋商的內容一致,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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