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根據1982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訂了《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與鐵路承運人確定有關貨物運輸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關系的協議。 |
承運人應承擔的義務是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完好、按期運抵到站交收貨人。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輸費用;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給鐵路或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和運輸阻礙,有權按章處理。
收貨人的義務是在貨物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繳清托運人未交或少交一切運輸費用;按鐵路規定處理其他末盡事實。因承運人責任發生貨損貨差或運輸違約,有權要求賠償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