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賠。收貨人或托運人在接到承運人交給的貨運記錄后,認為是屬于承運人的責任,可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提出賠償要求時,須填制賠償要求書并附貨物運單貨物全部丟失時或票據丟失時為領貨憑證和貨票丙聯、貨運記錄、貨物損失清單和其他證明材料。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相互間要求賠償的有效期限為180日。
2.賠償款額。保價貨物: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最多不超過該批貨物的保價金額。貨物損失一部分時,按損失部分占全批貨物的比例乘以保價金額進行賠償。非保價貨物: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100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多賠償2000元;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每10公斤最多賠償30元;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賠償限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生損失,由承運人與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貨物的損失,由于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上述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3.事故責任分歧處理。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雙方對事故責任有分歧,應依照下列程序解決: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一方可申請合同管理機關進行調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判決。
提賠人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均必須在收到對方答復的60日內提出,超過這個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必須在判決書的指定的日期內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決即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