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過運輸條例暫扣車輛不能收取保管費
2007-12-4 15: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新華網河南頻道12月4日訊 大河網-大河報報道:《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昨日獲得通過,并將于明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規定,運管部門暫扣車輛不得收取保管費,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要賠償。《條例》還將未及時繳納交通規費所產生的滯納金比例由千分之五降至千分之三。
“運輸條例”修訂案通過
贊成60票,反對0票,棄權4票。《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昨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從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省六屆人大十次會議通過《河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試行)》,在1994年和1997年,對該條例又進行了兩次修訂。隨著2004年《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公布實施,我省原《條例》的有些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條款已不能有效調整當前道路運輸行業中新的經濟法律關系。因此,我省結合實際,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
新修改的《條例》針對客運車輛倒客甩客、外掛車輛長期在我省營運、駕校培訓收費等事關群眾利益的行為制定了相關條款,對沒有繳納營運規費而產生的滯納金比例及一些違規行為的罰款額度進行了下調。《條例》還規定,運管部門暫扣車輛不得收取保管費,造成暫扣車輛損壞的要賠償。
該《條例》只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不適用本《條例》。但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如超出市郊經營長途客運,也同樣適用該《條例》。此外,出租車客運的管理體制維持現狀。
昨日,記者約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和省交通廳有關人員對此進行了解讀。
法規解讀
不得在道路上隨意攔車
■《條例》第37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條例》第38條: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能現場處理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扣車輛營運證、客運車輛線路牌等證件,開具暫扣憑證,并責令其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對無證經營以及限期內拒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的,可暫扣車輛,出具暫扣憑證。
■解讀:我們平常經常看到這樣的情況,交警、運管、規費稽查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查處車輛交通違法、違規后,不是及時處理,而是將車輛暫扣到停車場內,并收取高額的停車費。司機向有關部門反映,這些執法人員還振振有詞:那停車場是社會停車場,停車費是向社會停車場交納的,不是我們收的。可誰又能保證,這些執法人員和停車場背后沒有存在黑幕交易呢?
根據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不能亂收費。省交通廳副廳長李和平說,《條例》專門設置“執法監督”一章,對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規定了嚴格的監督制度和較高的執法要求:一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二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設施或設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滅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車要有維修結算清單
■《條例》第33條第二款: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不得虛報作業項目。
■解讀:隨著私家車的增多,機動車維修市場不斷擴大,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托修方不懂行的情況下高價收取維修費的問題相當嚴重。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條例》時增加了這款規定,對機動車維修作出相關約束。根據《條例》,修理廠必須向托修方出具維修結算清單,換的什么配件、工時多少,都要寫清楚。不懂行的車主可以到別處咨詢,如發現當了“冤大頭”,維修結算清單就可以作為向有關部門討要公道的憑證。
外省貨運車也不能逃費
■《條例》第22條第三款: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的貨物運輸車輛起訖地在本省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連續超過30日的,應當向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按本省規定繳納相關交通規費。
■解讀:河南省與相鄰省份在交通規費征收款項上存在著較大差額,貨運經營者在我省繳納的各種交通規費如養路費、附加費等要高于周邊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一輛車一年的規費差額可高達數千元。因此,我省的一些貨運經營者到外省、自治區上了牌照后再回到我省經營。這造成了我省的交通規費流失,在商丘、周口、濟源、焦作等市,這方面的問題尤為突出。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借鑒外省立法經驗,增加了該條款。同時規定,如違反該款,未向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處1000元罰款。
交通規費滯納金降了
■《條例》第9條第二款: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繳納相關的交通規費。
■解讀:《條例》在法律責任中作出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相關交通規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每逾一日,加收應繳納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原《條例》規定的滯納金是千分之五,還要進行罰款,并曾因此產生“49萬元天價滯納金”的事情。修訂后《條例》將滯納金的幅度降低到千分之三,并刪除了罰款的規定。這表明,加收滯納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目的在于督促道路運輸經營者按時繳納各種規費。
線路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條例》第15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運市場需求,加強對客運市場和熱點營運線路的管理。同一客運線路、旅游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投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取得旅客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轉讓旅游運輸經營權。
■解讀:最近,豫北某市汽車運輸公司公開對運管部門為其審批的從該市至北京客運線路的經營權進行招標。誰出的錢多,誰來跑這條線路。最后,一車輛經營者以13.8萬元的價格取得了經營權。
線路經營權是國有資源,是無形資產,其經營許可權屬于國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取得旅客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只有經營權,不能擅自轉讓。能夠對線路經營權進行招投標的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而不是企業。對于擅自轉讓經營權或不按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責令改正。
駕校收費標準要公示
■《條例》第32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教練車,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進行培訓,按規定做好培訓記錄,建立學員檔案,并向結業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業證書。
■解讀:現在的駕駛員培訓,可謂是魚目混珠,良莠不齊。有的收了學費后,就負責給學員辦個駕駛證,而學員竟連車輛起步都不會,這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為此,《條例》對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教程、培訓檔案、培訓記錄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客車倒客甩客被禁止
■《條例》第18條: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進站經營,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站點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隨意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轉交他人運送。
■解讀:倒客、甩客和轉圈車,這在客運中經常發生,而這些都是嚴重侵犯乘客權益的。《條例》為此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關于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在旅客運輸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車輛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多項罰款額度有降低
■《條例》第40條第四款: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準確,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未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不如實出具檢測報告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省人大在立法調研中,有的地方反映,罰款額度過大,給了執法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執法公正,建議明確罰款數額或縮小罰款額度。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將付款額度分了層次,降低了標準,將一些存在罰款額度的條款明確了具體罰款數額。
該《條例》設置的罰款條款共保留了2條11款,其中刪除原有的兩項罰款,新增一項罰款,7項罰款降低了罰款額度。如原有條款:“未按照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次修訂予以刪除。
降低罰款額度的條款主要包括: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按規定公布服務內容、費目費率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原《條例》規定處3000元罰款)。
二級以上道路旅客運輸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處2000元罰款(原《條例》規定的罰款額度是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從事道路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的經營者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處1000元罰款(原《條例》規定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