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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配件托運途中被燒 物流老板被判賠10萬元

2007-12-31 17:1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托運的價值10余萬元貨物被全部燒壞,而物流中心卻僅同意賠償15000元,海口市民王先生為此與物流中心打起了官司,經法庭上一場激烈的唇槍舌戰后,王先生終于贏得了"勝利"。法院在12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符先生賠償王先生電腦配件10萬元及運費、保險費1090元。 
合作 
今年8月13日,王先生與海口秀英駿達物流中心的經營者符先生簽訂一份《駿達物流海口專線貨物托運單》,該托運單約定,托運的貨物名稱為電腦,件數為40件,聲明價值為15000元,保險費50元,運輸費1040元,運輸路線為海口至云南。托運單的備注欄注明,內有無標簽紙箱14個,保丟不保損。同時,注意事項的第4條約定(格式條款),如有損壞、丟失,屬本公司責任范圍內的,已保價的參照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按80%賠償,未保價的必須經本公司調查、取證核實賠償30%,但最多不超過受損貨物運費的2—5倍。 
糾紛 
托運單簽訂后,王先生將已打包成40個紙箱的47臺電腦配件交給符先生。隨后符先生又將該批電腦配件交給一貨車司機承運,該貨車司機在運輸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該批電腦配件全部被燒壞,價值總額為128000元,可符先生僅同意按聲明價15000元賠償。王先生認為,符先生不按貨物的實際價值填寫聲明價對他來說明顯不公平,現在符先生僅同意按聲明價賠償是沒有道理的。于是,王先生一紙訴狀將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貨物損失10萬元并返還運費、保險費。 
點評 
海南海川律師事務所鄭芹律師說,法院是根據《合同法》中的分則《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的,"根據雙方簽訂的托運單,承運方也即物流公司必須將托運方(王先生)的貨物運達目的地,如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承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否則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案中符先生接受王先生的委托承運47臺電腦配件后,在交給貨車司機運輸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該批電腦配件全部被燒壞,符先生應承擔賠償王先生損失的責任。至于托運單上注意事項的第4條約定是一條霸王條款,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是"損失多少賠多少",而不應該是單方面地將免除責任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表現,所以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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