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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重申企業提前申報不能超3天

2007-11-13 10:1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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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從國家海關總署對“提前申報”的解讀中獲悉,如果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尚未申報進境,出口貨物尚未運到海關監管場地,企業基于加快通關等需要可以向海關提前申報進行單證審核,但如企業超過提前申報的3日時限,提早半年或更長時間申報,將被視為嚴重違規,會受到處罰。  
  海關總署介紹說,“提前申報”是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為了加速企業通關,在貨到以前提前進行單證審核,使貨物到港后就能提貨的一項便捷通關措施。這項措施須與企業的資信狀況相聯系,所以企業進行“提前申報”的前提是經海關批準。而且“提前申報”一般要求進出口貨物的艙單數據已傳輸到海關,并且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要素已確定無誤。對于經過海關總署批準的便捷通關企業也可實行“無艙單的提前申報”,但這些企業的報關貨物在海關放行時也必須核銷艙單,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艙單最晚在海關放行前傳輸到海關。 
  海關總署表示,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而且“提前申報”的“提前”并非無限期的提前。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使手中持有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通關,會提前很長時間甚至是半年或一年向海關申報,這是嚴重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海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此外,海關總署強調說,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采取臨時保障措施的進口商品提前報關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函[2002]414號)的規定,“凡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商品,除享受便捷通關措施的企業外,一律不允許提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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