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載客汽車的年稅額被規定在60元至660元之間。具體繳稅標準由各地另行確定。此外,從事交強險的保險機構將負責代收代繳新車船稅。
車船牌照稅以前只針對外企以及外國人征收,且稅額已55年未調整;面向國人和國內企業的車船使用稅稅額,也已經20年沒有調整。據悉,兩稅額已經明顯偏低,并且內外兩種稅也不符合簡化稅制以及WTO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
具體稅額由地方確定
《條例》規定,今后載客汽車(包括電車)每年的年稅額為每輛60至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16至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24至120元;摩托車的年稅額為每輛36至180元;船舶的年稅額為每凈噸3至6元。包括私家車在內的各種車輛的具體繳稅標準,則由各地省級政府另行確定。
記者了解到,與原來的使用稅稅額相比,車輛稅額的低限標準不變,而高限標準則提高了1倍左右。
機關公車不再免稅
在減免稅方面,《條例》規定,為了公平稅負,我國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如工程船)、使用財政經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境,照顧低收入群體,該條例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全都列入免稅范圍,并授權省級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
保險機構負責代收
多年來,我國車船使用稅征管難度一直較大。《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北京舉措
北京暫緩收取2007年車船稅
北京市地稅局昨天發出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經國務院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07年1月1日起,各區縣地稅局將暫不受理2007年度的車船稅申報征收工作,同時,北京市工行、農行、北京銀行、招行、中國銀行、銀聯、各郵政儲蓄點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
需要提醒廣大車主注意的是,對于補繳以前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應到地方稅務機關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征收窗口辦理納稅手續。對于本市2007年度的車船稅征收工作,將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后再行實施。